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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洗錢?國庫通黨庫?媒體、名嘴繪聲繪影...兆豐銀遭美國重罰的二大主因

經營部落格 RusRule Financial Broadcasting 超過八年,內容專注在總體經濟分析、政府財政和公司治理,著有《公司的品格》一書。

先講一點正規的流程,一般來說大型公司或銀行都有一定的分層授權,也就是多少錢的事簽到哪一個層級,這裡面常出現的爭議,一個是金融衍生商品金額的認定,金融衍生商品由於多半有倍數問題,很難釐清到底是要以簽約金額,還是最大風險作為上報基礎(請參見一椿奇怪的交易:中華電信避險案),不過更常見就是所謂的「或有事項」。所謂的或有事項就是可能會發生,也有可能不發生的事項,常見的就是訴訟、罰款這類的事,案子贏了公司不但一毛錢不用出還會賺錢,輸了要賠一屁股。這種案子到底要不要上報?要報到什麼層級? 這在製造業多半董事長兼總經理下,通常不是問題,但在金融業就很難說了,這就是為何董事們不知道這件事的原因。

可是反過來講,當時兆豐的董事長蔡友才是知道這件事的,換言之,在兆豐的行政體系上資訊是沒問題的,只是沒有讓董事們知道有這麼一件「可能會發生但不一定會發生」的意外。為什麼會這樣?

這又是個台灣公司制度上讓人很混淆的事。在「美國的理論上」董事長代表所有權,總經理代表經營權,除非董事長兼總經理,否則彼此的權責是分開的。但在台灣董事長其實就是「更高級的總經理」(事實上還有「更高級的董事長」叫總裁或會長),換言之,台灣的董事長不管兼不兼總經理,依然代著經營權的執行。而兆豐金的官股色彩,更讓這件事有趣化,因為「理論上」董事長是由董事選舉產生,反過來說董事也可以罷免董事長,所以董事長理所當然要非常尊重董事。可是請你想看看蔡友才或是任何一位兆豐金的董事長,或是任何一位官股銀行董事長,決定他可以擔任董事長,是因為董事推舉的結果嗎? 還是政府指派的結果?如果決定我來當董事長的主因,是行政院長或是總統,那我何必要去鳥你們這些和我一樣,只是被指派的董事?我只要遵循法規,提報依規定該讓董事會通過的案子就好了,不是嗎?這就是台灣官股公司制度上莫名其妙的地方!

所以嘛,針對兆豐鉅額罰款事件,這些兆豐金(銀)董事們,除非你們有種依董事權責對董事長提出罷免、譴責,否則說穿了你們就是個橡皮圖章而已。既然作為橡皮圖章,那你們還有什麼好抱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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