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常要應酬的駕駛人,需不需加保「酒償險」?

保險不是越多越好,買錯了保險比不買保險還糟糕。在「保險大不同」網站中,整理了醫學以及官方資訊,並且用條款、法條的層面,為讀者分析各種保單的適用性。

原本只是因為家人發生重大變故而研究了好幾年的保險,後來在親友的力邀之下加入某保險公司,但接觸舊保戶時,發覺怎麼大家都買保費高保障低的商品?

『保險應該要用小錢換取大保障』
『保險應該要優先保障較大的風險損失,再考量較小的風險損失』

因此決定轉進保經業,並利用時間去進修法律、條款、核保、理賠、醫學等相關課程,期望有更多的能力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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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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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酒駕發生車禍,現在強制險的保險公司說要跟我求償怎麼辦?」這是網路上常會看到有人詢問的問題。強制險之目的是為了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夠獲得基本保障,並且為了迅速理賠、減少受害人的舉證義務,所以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但對於一些故意或其他惡意的駕駛行為,若讓加害人得以減輕他們所應負擔的責任,對於其他守法的社會大眾而言並不公平,因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29條也有規定: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目前交通安全法規的標準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就不能駕車。因此,如果被保險人超過這個標準而肇事,為了保障受害人,保險公司依然會理賠給受害人,但理賠完後會再向被保險人求償。若反過來是對方的行為所導致,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也有類似規定: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犯罪行為」在實務上的解釋有分為「廣義」與「狹義」兩種:

一是指犯罪意圖且行為具有社會可非難性(可被歸責、加以處罰);

二是指有法律明定能科以刑罰為準。然而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的「醉態駕駛罪」標準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只要超過標準就一定會落入了「犯罪行為」而遭到拒賠。

商業保險也不會理賠「酒駕」

不只是強制險不賠酒駕,平常會額外購買的商業保險也幾乎都拒賠,下面依各險種分別說明。

任意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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