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因為罹患癌症,為了休養,暫時辭去工作,在收入中斷的情況下,保費面臨繳交困難的窘境,當他和保險業務員商量時,業務員就跟小明說,其實當初投保時,小明有購買「豁免保費」的附約,所以小明主約的保費,可以不用繳交,依舊可以持續獲得保障,小明聽到後,非常開心,但對豁免保費還是充滿疑惑。
究竟,豁免保費是什麼呢?
豁免保費,是當遭遇特定事故後,向保險公司提出證明,即可免繳保費。常見於主附約的條款中;或是獨立的豁免附約,但並非所有主約都能附加,需依各家保險公司規定。
豁免條件
依據各家保險公司商品的不同,其豁免保費的條件亦會不同,常見的有:
1、身故或是全殘
2、二到六級殘或是一到三級殘
3、嚴重燒燙傷
4、罹患重大疾病
以某保單部份為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續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例如,身為被保人的小明,若因車禍導致完全殘廢,則可豁免保費;若小明是罹患慢性腎衰竭而需洗腎(重大疾病),則因其為重大疾病,不在此條款的豁免範圍內,無法豁免保費。
豁免對象
1、要保人:要保人發生特定事故,則可豁免保費。
2、被保人:被保人發生特定事故,則可豁免保費。
以某豁免附約之定義為例,「『被保險人』、『要保人』均係指主契約要保人,且不得與主契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舉例來說,小明為要保人,幫女兒投保,並另加保此一豁免附約,在附約有效期間內,小明不幸罹患癌症,符合條款,故可以豁免的保費;倘若罹癌的人是小明的女兒,其雖是主約的被保人,但因小明女兒非要保人,不符合豁免條款,因此,保費不得豁免。
另外要注意,有些豁免附約,對於要保人及被保人的定義,會有所限制,大致上有以下兩種情況:
1、主約之要保人及被保人,需為同一人
2、主約之要保人及被保人,不可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