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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透過信託管理:若擔心提早將財產過戶,不善理財的子女會散盡家財,不妨善用「金錢信託」,例如與銀行約定實施資產分配計畫,將家產設定年限,依約定每年平均分配給子女,或在合約中要求投資計畫,避免存款縮水。為了保障長輩未來的生活無虞,亦可簽訂「退休安養信託」,指定信賴的親友擔任信託監察人,退休金專款專用在長輩的生活費、醫療費及養護費。
2、繼承事宜以遺囑為優先
當長輩想完全自由支配財產,或對於其財產有特別的安排想法時,就要在生前立下遺囑,載明清楚財產的分配方式與比例,並指定遺囑執行人,如此一來,按照我國民法規定,當繼承發生時,就會依照長輩的遺囑優先處分。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台灣在繼承部分,延襲大陸法系國家的制度而設有「特留分」,主張繼承人在不同繼承順位之下,皆有不同比例的繼承權利,因此,如果遺囑違反「特留分」規定,還是可能無效。
若長輩覺得某位子女很不孝順,常常暴力相向、當眾侮辱或虐待他,甚而欲置他而死地,或有竄改其遺囑等法定事由,也可以把具體事項記載在遺囑上,表明這位子女不具遺產繼承權,一旦遺囑記載事項,符合《民法》第一一四五條喪失繼承權的條件時,繼承事宜將可以遺囑為優先,不受繼承特留分限制。
另外,對於同居人或已離婚之男女,因在法律上並無繼承權,若要留遺產給對方時,可在遺囑中以「遺贈」方式,在不侵害特留分的前提,將自己一部分的財產,於身故後贈與對方;若受遺贈人不願意接受,則可依法在遺囑人死亡後拋棄遺贈。
3、提早立遺囑,是件健康且負責任的事
許多人會認為明明活得好好的,幹嘛沒事找事,寫什麼遺囑觸自己霉頭?事實上,任何人都無法掌握自己的未來和活在世上的年歲,因此,提早為生命最後一程做好規畫,無論就法律面、人生價值面,都是一件健康且負責任的事情,對自己也對親人負責:
一、意識清楚才有效力:在法律上,遺囑要能產生效力,關鍵在於立遺囑時,當事人是否意識清楚,能完全表達個人意願,而非遭人操控。因此,趁著健康的時候,不管選擇哪一種形式記下遺囑,為免日後爭議,不妨在立遺囑當下,能額外錄音、錄影,多一道手續證明,對於子孫才能以昭公信。
二、交代清楚私事與後事:包括遺產分配、債務明細,或對於第三人的債權、保險單、與他人的合夥、遺贈、是否有非婚生子女、醫療及安葬方式、物品明細及存放場所、遺囑執行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