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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今 (25) 日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明訂經評估需拆除重建的 30 年以上老屋,或海砂屋等危險建築物,可享 1.3 倍基準容積或 1.15 倍原建築容積獎勵。屋主在該條例施行 5 年內申請重建,房屋稅及地價稅可減半徵收 2 年,若所有權未移轉,還可享最多 10 年房屋稅減半徵收,等同意房屋稅最多可減半 12 年。
內政部長葉俊榮日前估算,以每棟營造成本 8000 萬元計算,若全台老屋全數重建,可締造約 2.72 兆元產值。
該條例的適用對象分為 3 大類,第 1 類是不符合建築法、災害防救法等,需要限期或強制拆除者;第 2 類是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者;第 3 類則是屋齡 30 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升降設備者。
容積獎勵部分,最高不得超過建築基地 1.3 倍基準容積或 1.15 倍原建築容積,在實施 3 年內申請重建者,可再給予 10% 容積獎勵,但老屋重建時,得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加總超過 1000 平方公尺的部分,無法享有容積獎勵。
租稅減免部分,條例施行後 5 年內申請者,重建期間免徵地價稅;重建後減半徵收地價稅、房屋稅 2 年,若再減半徵收期轉移建築物所有權者,可再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優惠最高 10 年,等同房屋稅最長得減半徵收達 12 年,但此優惠限定於建築物持有者為自然人。
至於申請時效,為加速老屋重建腳步,條文指出依法申請重建計畫者,必須於該條文施行的 10 年內,也就是在 2027 年 5 月 31 日前提出重建申請計畫,若逾此期限,就不能享有該條文所給予的各種改建優惠。
葉俊榮日前估計,依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統計,全國 30 年以上建築物約 384 萬戶,其中屬於 4、5 層樓約 86 萬戶、約 8.6 萬棟,依照過去公有建築物耐震檢測,約有 40% 耐震係數不足,推估約有 3.4 萬棟屬於 4、5 層樓建物,該草案三讀通過,以每棟營造成本 8000 萬元計算,產值約為 2.72 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