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稅2.0部分條文修正,非自住房屋稅將調升為2%至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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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房稅2.0草案今天在立法院財委會審查完竣,針對外界關切的稅率基準,財政部官員表示,以建商餘屋來說,1年銷售時間相對短促,將傾向讓1年內餘屋適用單一稅率2%、戶數免累進。

攸關囤房稅2.0的「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天在立法院財委會審查完竣,重要條文保留送協商。

若草案後續順利三讀,非自住住家房屋稅將採全國歸戶,法定稅率從原1.5%至3.6%,整體調升為2%至4.8%,但特定房屋除外,包含符合一定條件的出租、繼承、建商餘屋。

由於房屋稅屬於地方稅,各縣市課徵的具體差別稅率,仍由地方因地制宜訂定,財政部將考量城鄉差距,端出參考基準給地方參考;所謂差別稅率課徵模組基準,就是指持有多少戶按多少稅率課徵。

草案中明定,建商餘屋持有年限2年以內的法定稅率,區間將落在2%至3.6%;超過2年則適用一般非自住稅率2%至4.8%,盼促使建商積極加速釋出餘屋。

財政部官員今天表示,許多委員提出,1年之內的銷售期間相對短,應適用較低稅率,「這部分也會考慮,可能在第1年(內),大概是用比較基本的稅率」。

官員指出,至於超過1年、未滿2年餘屋,則是適用2%至3.6%,財政部設計基準時,會考慮銷售比例、建商全國餘屋戶數等面向。

此外,財政部預計將端出3種參考基準給地方政府,大方向是區分六都、非六都、離島規劃;細部方案仍待與地方溝通。

後續縣市若已依基準訂定,仍出現稅損,中央將補足;如果縣市訂得比財政部基準更寬鬆而有稅損,中央將不予補貼。針對消極不推動囤房稅的縣市,則將直接照財政部的基準來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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