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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了遺產卻沒有錢繳遺產稅,該怎麼辦?專家教你,4種彈性方式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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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而抵繳的實物不易變價或保管,又或者申請抵繳時的時價比被繼承人死亡時低時,其抵繳的稅額是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遺贈稅法第30條第4項)。

另若抵繳的財產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指多數繼承人的情況),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即分別共有),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也就是要申請實物抵繳,是需要經過繼承人的多數決同意的(遺贈稅法第30條第7項)。

申請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納

由於以實物抵繳的方式是以「時價」去計算抵繳的價值,而所謂「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所以若是以不動產去抵繳遺產稅,其價值遠低於市價,例如市價2,000萬元的不動產,抵繳的價值約為600多萬元而已。對於身為納稅義務人的繼承人而言,實在不划算。

遺產中若存款是足以繳納遺產稅,財政部在民國106年12月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中表示,繼承人可依遺贈稅法第30條第7項的規定,以「多數決」的方式,也就是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對於繼承人而言,亦不失為一個解套的好方法。

分期或是實物抵繳,都可能會讓遺產縮水

不論是以分期或是實物抵繳的方式繳納遺產稅,都可能會產生遺產大大縮水的結果,至於哪個縮水縮比較大,則是要看個案的狀況而定,並無一定。事前的遺產規畫之所以重要,就是為了避免遺產在繼承的過程中,產生過多的損失,達到完整傳承的目的。辦理繼承中,如何降低稅務負擔及法律風險等是一般民眾在面臨傳承時最大的挑戰,而這也是富人們最重視的焦點,及早規畫、準備,相信專業,解決問題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要發生問題。不論如何,後續的亡羊補牢都是財產上的浪費,與其多繳錢給國家,還不如…(請自行填入)!

本文獲「安承」授權轉載,原文:沒有錢繳遺產稅,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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