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遺囑信託?夫妻離異後,擔心遺產被其他大人拿走?用一招留給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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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事實

阿華與小芬有一個小孩小明,在阿華與小芬離婚時,小明為7歲。而雙方離婚時約定小明是由阿華及小芬共同監護。

小芬在離婚後,名下有1棟房屋供出租使用,而小芬想說在她過世後,要將該房屋留給小明,但不希望讓阿華以小明的法定代理人身分,去將該房屋賣掉或侵占出租房屋的租金等等,經過詢問地政士(代書)的意見後,地政士(代書)提供法律意見,建議小芬可以預立遺囑。

在遺囑中將該筆房屋信託給自己所信任的人,例如:銀行、自己的親屬等等,將來為她管理房屋的出租、收租金,再將租金的收益轉作小明的生活費用、教育費用等等,直到小明成年後,再將房屋過戶給小明,讓小明自己去管理處分房屋。期間阿華都不能插手該筆房屋的管理或處分,就算他是小明的法定代理人也是一樣的!如此一來,所有的疑慮都解決了!

信託運作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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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麼是遺囑信託?

所謂「信託」,是指委託人以移轉或其他處分方式,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關係。而「遺囑信託」則是以「遺囑」的方式作成信託行為,例如在遺囑中指定受託人、受益人及信託財產;並說明要怎麼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而信託行為在什麼樣的情形,信託關係會消滅等等。

3.遺囑信託的辦理

在信託財產上,不論是動產或是不動產都可以,而在不動產的部分,必須為信託登記(信託法第4條第1項:「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於遺囑人死亡後,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辦理繼承登記後,會同受託人,向登記機關(地政事務所)辦理信託登記。

受託人除非是銀行,如果是一般人或自己的親戚,要先確認其有擔任受託人的意願,否則受託人是有可能會拒絕的,而遺囑人也可以多找幾位願意擔任受託人的人,設定擔任受託人的順序。如果都沒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亦會為其向法院聲請選任受託人(信託法第46條:「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但遺囑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受託人的報酬部分,若是信託業者(例如:銀行),是一定會收取報酬的,但若是一般人的話,則可以自由約定,大部分請他人為其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都會約定報酬,例如管理房屋所收取的租金之一部分,當作報酬等是。

4.遺囑須為合法

由於遺囑的作成須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不是只要自己在紙上隨便寫一寫,或是錄音或錄影就可以變成遺囑的。例如最多人所使用的「公證遺囑」來說,就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1)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2)須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
(3)須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
(4)須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關於遺囑的合法,請參見「「遺囑」要怎樣做才合法?預立遺囑的方式有5種,你該選擇哪一個?」)。

千萬要記得!合法的遺囑,其作成的遺囑信託才會合法!


5.須不違反特留分的規定

在例子中,由於小芬的繼承人只有小明,若是除了小明外,還有其他繼承人時,小芬將全部遺產以小明為受益人的信託,可能就有違反特留分的規定,因為另一位繼承人就完全無法去得到部分遺產。

在這個部分,法律並沒有明定其效果,有學說認為其遺囑信託不會無效,該另一位繼承人依舊可以行使扣減權。而另有學說認為,遺囑行為與信託行為應分別觀察,信託行為的目的若是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例如故意違反特留分,使其中的繼承人無法繼承到遺產,其法律效果應為無效,而遺囑的部分,只要形式合法就有效成立,而除了遺囑信託的部分無效外,其餘部分還是有效,就當作沒有信託的存在,到了繼承時,各自依其應繼分去繼承遺產。

在結論上,本文是採前說的見解,但為了保障各繼承人的繼承權,若是等到信託關係消滅才讓其他繼承人行使扣減權,對其他繼承人反而是不利的,且又要向法院起訴請求,徒增其他繼承人在程序及取得特留分的時間成本,或者被繼承人原本就是想要這樣的效果?遺囑人在預立遺囑的時候,也要將此列入考慮,將遺產分配好,免得繼承人間因此產生嫌隙而對簿公堂。

本文獲「安承」授權轉載,原文:為什麼有些夫妻在離婚後,就先辦理遺囑信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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