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屢見「子女拿錢不奉養,父母懊悔」,如何自保?提前2規畫,不怕錢事傷了家庭和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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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屢見「子女拿錢不奉養,父母懊悔」,如何自保?提前2規畫,不怕錢事傷了家庭和氣

「養兒防老」是華人社會傳統觀念,許多父母生養子女,希望將來子女能夠有所回報,負擔起照顧自己晚年生活的責任。

但我們卻常在新聞中看到,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後,子女反悔曾經對父母的奉養承諾,導致父母後來需要用錢時,不得不向子女提告,要求撤銷贈與、取回財產的案例。

3年級~4年級的長者目前多半處於退休階段,輪到他們40歲、50歲的子女努力打拼,許多長輩不忍孩子日夜辛勞,會選擇在生前就將財產贈與兒女。但是社會上常見的是,父母贈與之後,兒女卻不負擔供養義務,甚至以惡劣的態度對待父母,害得老人家選擇對簿公堂,失了一家和氣。

撤銷贈與無法隨心所欲,須符合2條件

其實《民法》就訂有一項「防不孝條款」,可以讓父母有機會將贈與子女的財產撤回,也就是第416條所規定的,若子女對父母不敬,或是不履行扶養義務,父母可以主張撤銷贈與。

不過,想要撤銷贈與,有以下條件:

條件1》子女對待方式達刑法處罰要件,且須於1年內提出
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且須於知悉後1年內據此主張撤銷。

也就是說,子女的不孝行為,必須是《刑法》明文處罰的行為,且該行為的對象不限於贈與人本人,連贈與人的配偶和其他親屬遭受不當對待也適用。

條件2》子女須有奉養義務,且父母無謀生能力
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須符合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要件,才能撤銷贈與;但須留意的是,《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是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善用2規畫,轉移資產同時也能保護自己

如果可以稍稍未雨籌謀,讓贈與財產後的權利稍微大一點的規畫,就得在贈與時費點巧思。簡單來講,就是「醜話先說在前頭」啦!

規畫1》善用附負擔的贈與契約
父母親可以在贈與之前,與子女簽訂「附負擔贈與契約」,例如要求子女按月給付生活費、無償讓父母居住在贈與的不動產直至終老,或是要求贈與不動產的租金收益由父母收取等。一旦違反契約中約定的內容,即構成撤銷贈與的要件。

規畫2》利用信託來贈與
父母也可善用信託方式,要求子女將受贈的不動產信託給贈與人,父母擔任受託人,管理以及出租房產,而租金可由子女和父母為共同受益人。由於不動產已註記為信託財產,子女不得隨意處分或出售該不動產,如此一來,除了可讓父母提早將房產贈與子女,同時也能達到保障自己的目的。

本文獲「moneybar」授權轉載,原文:【享稅】原來贈與財產還可以拿回來的巧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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