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台灣壽險滲透度連續12年蟬聯全球第1名,平均每人持有的保單數量是3.3張,超過亞洲平均2.2張,也超過全球平均2.3張。」這代表台灣人真的非常熱愛運用保險作為自己的理財規畫工具。
在我的工作中,不管是處理離婚的財產分配案件、遺產分割的繼承案件、債權債務糾紛等,很常被客戶或保險從業人員問到:「某筆壽險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到底是誰的?我可不可以分配?」、「債權人是否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壽險保單的保價金求償呢?」
最近就有位客戶,因為自己某筆壽險的保價金被法院扣押了,因此來諮詢討論這個法律問題!因為這個契機,我也和大家聊一下:「債務人(壽險要保人)對保險公司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人到底是否可以強制執行求償?」
直接告訴大家結論:「法院實務意見分歧!」因此,不管你是債權人或債務人,法院到底是否會准許這筆保價金的強制執行?我無法告訴你一個肯定的答案!
如果是債權人》嘗試聲請強制執行
但如果你是「債權人」,我會建議你可以嘗試聲請強制執行!原因如下:
1.畢竟要查到債務人財產不容易,許多債務人確實有隱匿財產的行為!
2.經過本所檢索近2年(2019年、2020年)的法院判決,多數是認為「可以」強制執行的,尤其是北部的法院(如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1號、108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3號)。
法院的理由,檢附如下給大家參考:
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1號:「保單價值準備金,具有類似存款與確定給付的特性,雖保險人給付的時機可能有所變動,但其給付義務在法律上可認為係屬確定,並可由要保人任意決定請求時機,而與附條件之債權有所不同,而較類似存款契約或信託契約。」
108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3號:「價值準備金為要保人預繳保費的積存,要保人對保險人得主張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權利,實質上為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受益人所負擔之確定債務,僅其給付時機與給付名義因保險契約係持續履行至保險事故發生,或提前終止而有所不同。另解約金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雖可能因成本分攤及費用扣抵而略有不同,惟計算基礎則均為保單價值準備金,其給付義務在法律上係屬確定。」
如果是債務人》基於4點意見可能判決無法強制執行
而如果你是「債務人」,可以參考使用下面的資訊:
認為「不可以」強制執行的法官,會引用「105年度台灣高等法院座談會民事類第19號提案結論」的意見:
1.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財產歸屬保險人。
2.解約金為附條件債權。
3.保險契約終止權具有專屬性。
4.人身保險以人格上法益為基礎,其財產權具有專屬性。
這些法官認為:「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沒有授權執行法院有權力可以代替債務人向保險公司終止這筆人壽保險契約的權利」,而判決債權人敗訴!
以上資訊給大家參考!之後再和大家聊聊「某筆壽險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到底是誰的?我可不可以分配?」的問題吧。
本文獲「愛長照」授權轉載,原文:壽險要保人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會被債權人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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