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新制該用哪一制?房地合一稅已實行4年,繼承、配偶贈屋,要怎麼「稅」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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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新制該用哪一制?房地合一稅已實行4年,繼承、配偶贈屋,要怎麼「稅」才對?

1.前言
自房地合一於105年1月1日正式上路之後,當我們出售房地時,就必須搞清楚這筆房地的「取得日」是哪一天,並以該「取得日」來判斷報稅時應適用舊制(土地免稅、房屋屬財產交易所得)或是房地合一新制(土地、房屋皆要課稅)(請見圖1)。

如果今天我們所出售的房地,當初是我們自己所購入的,那「取得日」很明確,就是當初購入時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但如果今天我們所出售的房地,當初是因為「繼承」或是「配偶贈與」所取得的,那麼該如何認定適用舊制或新制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2.所出售房地係因「繼承」取得
舉例說明(請見圖2),父親於102年10月1日購入取得A屋,之後不幸於105年3月1日過世,A屋由兒子小明繼承,而小明於107年10月1日出售A屋,此時小明出售A屋的所得,在報稅時應適用舊制還是新制呢?

依照《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原則上,繼承房地之取得日為繼承開始日。不過依照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A屋係父親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小明在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仍應適用「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附帶一提,依照上開104年8月19日解釋令,如果A屋符合自住條件,且選擇新制較有利時,小明亦可選擇改按新制課稅。

3.所出售房地係因「配偶贈與」取得
舉例說明(請見圖3),小明於102年10月1日購入取得A屋,之後於105年3月1日贈與給配偶小美,而小美於107年10月1日出售A屋,此時小美出售A屋的所得,在報稅時應適用舊制還是新制呢?

依照《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原則上,受贈房地之取得日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不過依照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地,應以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認定新舊制。因此,本例中,雖然小美是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但取得日仍應追溯至小明之原始取得日(102.10.01),故小美出售A屋的所得,仍應適用「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4.所出售房地係因「繼承」+「配偶贈與」取得
舉例說明(請見圖4),父親於102年10月1日購入取得A屋,之後不幸於105年3月1日過世,A屋由兒子小明繼承,而小明於105年11月30日贈與A屋給小美,而小美於107年10月1日出售A屋,此時小美出售A屋的所得,在報稅時應適用舊制還是新制呢?

這次的情況就複雜了點,除了繼承以外,又牽涉到夫妻間贈與,此時該怎麼認定新舊制呢?別擔心~財政部已於107年10月31日發布了台財稅字第10704604570號令。依照該解釋令,小美出售配偶小明贈與之房地,雖然小美是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但因為配偶小明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且係被繼承人(父親)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可以比照104年8月19日解釋令處理,意即小美出售A屋的所得,仍應適用「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附帶一提,依照上開104年8月19日解釋令,如果A屋符合自住條件,且選擇新制較有利時,小美亦可選擇改按新制課稅。

5.結語
希望以上的說明能讓各位對於出售房地產的所得稅課徵規定,有更清楚的了解。也建議大家做任何安排之前務必尋求專業的諮詢,畢竟房地產屬於高價值產品,加上房地產交易除了涉及所得稅以外,尚有契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及地價稅等,且各稅目的規定不盡相同,最好能事前做好完整妥善的分析與規畫,以免掛一漏萬,造成權益受損。

本文獲「理財家醫科」授權轉載,原文:【專家•聊理財】出售配偶贈屋怎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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