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費不能超過台電、押金最多2個月…6/1租屋新制上路!如果房東是「這種人」,差別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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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物色新房子的小陳,不禁跟我抱怨起租房遇到的辛酸。身在台北的他,不僅找一個舒適的套房困難,要找到價錢合理的更難。不是加蓋,就是老舊公寓,甚至有的連窗戶都沒有,更令人生氣的是價格還貴。

終於,小陳透過朋友介紹,找到了一間裝潢看起來挺新的物件,馬上撥通電話去看屋。一切似乎都很圓滿,直到簽約那天…。

「對了,這邊電費每度5塊錢,夏天每度7塊喔。」房東太太不經意的吐出這幾句話。

「什麼?怎麼之前都沒講…?」滿滿的驚訝,寫在當場呆愣的小陳臉上。他實在沒想到已經快負擔不起的房租,還得再往上加一筆開銷。相信這不只是小陳的噩夢,也是很多租屋族的痛。高昂的房價下,許多年輕人買不起房子,只能租屋。也因此衍伸出了許多租屋糾紛,尤其是轉租房屋,更形同灰色地帶,不時可以看到相關新聞爭議。

但這樣的狀況,今後也許有了轉機。內政部2019年初修改了「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過公告後即將在6月1日起上路。要注意這個新上路規範,是俗稱「張淑晶條款」或「二房東條款」。主要規範的是包租業轉租契約,適用範圍跟一般的「房東─租客」關係不同。所以以下4大改變,均與一般承租關係有別喔。

改變1》電費不超過台電電費
這對套房的租客來說,最有感的改變,也許就是電費了!未來在簽約時,轉租房東與房客約定的電費,不能超過台電的「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金額」。這樣修改的目的,是避免像小陳的房東一樣,刻意拉高電費金額,以賺取價差。

一般家庭用電多以累進電價計算,依照用電量的不同,可以區分為6個級距。以最低的級距來說,用電量小於120度電以下,夏季電費是1.63元;而最貴的級距,是用電超過1,001度以上,夏季用電每度6.41元。換句話說,未來轉租的房租合約,電費不能超過6.41元。雖然每度6.41元仍然很驚人,但這至少明定了收費天花板,不至於產生太誇張的價格。

改變2》押金最多2個月租金
另一個令租客備感壓力的,莫過於押金了。某些房東會要求高昂的押金,以免房客突然消失,導致房租沒著落。又或者,避免房客蓄意破壞屋內設施,在賠償上有基本保障。

這樣的制度,雖然對房東比較有利,但也容易造成房客困擾。例如要退租時,一大筆錢卡在房東手上,退錢還得看房東臉色。新制度上路後,規定轉租業者押金最多不可以超過2個月的租金,以此遏止高昂押金的產生。

改變3》提前解約
有許多房東會要求房客至少租滿1年以上,否則要賠償至少1個月租金。對房客來講,有時非常不利。例如居住後才發現房屋的種種缺點,這時候要搬走,就得承受違約金。

在新制度上路後,如果要提前終止契約,房客只需要提早1個月以前告知就行;如果沒有提早告知,則需要賠償最多1個月違約金。

改變4》包租業負責修繕
與一般租屋不同,轉租契約中間包含了包租業。新制度上路後明訂房租及附屬設備維修,是由包租業承擔。但如果是房客所造成的損壞,包租業也當然不須負責,這部分就得就得由房客自行負擔了。

新制上路 保障轉租房客權益
租屋幾乎是每個在外縣市工作的年輕人,都避免不了的難題。除了要找到好物件,更得挑到好房東。需要好眼光,更還得靠運氣。

雖然這次新制度上路,主要是保障轉租契約下的房客權益。但一般租賃契約的房客也不用覺得羨慕,相信在未來政府也會逐漸修法,健全台灣的租屋環境。就像那句老話說的:「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當法律規定了最基本的保障時,未來的房屋租賃環境,才有可能愈來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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