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4條同時規定有這1~4順位繼承人時,配偶的應繼分是多少比例,請看下圖。例如除配偶外,尚有子女(或孫子女),則配偶跟子女要均分遺產;沒有子女(或孫子女),尚有父母時,配偶1/2、父母1/2。 除非是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都沒有時,配偶的應繼分才會是遺產全部。
因此婚後沒子女、父母也離開了,但是有兄弟姊妹,這人的遺產就變成配偶拿走一半,剩下一半由他的兄弟姊妹拿走平分,配偶無法繼承全部遺產。怎麼解決呢?除非配偶利用剩餘財產請求權,可以多分一些,或預立遺囑,在遺囑規定配偶可以多分一些財產。但要注意: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之決定),對於繼承人有特留分的規定(見上圖特留分的比例)。意思是說:除了配偶外,如果還有其他繼承人,他們最低應分得遺產的比例是多少,因此即使有立遺囑,配偶可以多分一些財產,兄弟姊妹拿到的遺產會少於1/2,但最少要拿到遺產的1/2乘1/3=1/6。
看到這,你應該知道為什麼遺產規劃並不是有錢人的專利,一般中產家庭與個人也需要提早準備。在下篇我們將繼續談到其他狀況,如請領勞保的老年年金結果身故了,還沒請領的老年年金,卻不能給兄弟姊妹,因此遺屬年金充公的情況如何避免;如何做保險金信託,避免到時的保險理賠金無法照顧到子女等幾種情形。
作者簡介_廖義榮
作者擁有國際理財規劃認證CFP證照,是專職的獨立理財顧問,提供客戶理財規劃顧問諮詢服務,公益/私益信託設立諮詢,及在企業推廣EAP員工協助方案:員工理財教育與諮詢。接受企業、團體預約退休規劃或理財投資相關課程講師,員工理財規劃諮詢,或個人/家庭理財規劃諮詢,聯絡信箱:jose.b123@gmail.com。
網站:http://www.ifa-cfpsite.com
Facebook粉絲頁:Happy Goal 樂活理財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