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租點交時,最好在租賃契約上加註這一條,防堵房東事後要求付「修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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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臉書粉絲頁接到網友私訊,說他在退租房子10天後,房東傳來幾張房間門扇刮損的照片,說這是房客不當使用造成的損失,要求房客承諾賠償,房東還語帶恐嚇的說,自己不會放過不負責任的房客,如果房客不願負責,就要讓房客整天跑法院。

開始探討這個案例前,先談一個法律的原則,那就是在沒有其他特殊法令的規定下(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明訂企業應負個資保護的舉證之責),誰向法院提出訴訟,基本上就需負舉證之責;換句話說,如果房東想訴諸法律要求房客進行損害賠償,法院就會要求房東證明,門扇是由房客所毀損,注意,不是拿幾張門扇有毀損的照片就可以,而是要能證明門扇確實被「房客」所毀損的書面證據,如果房東連這個都做不到,很可能整個案子根本沒辦法成立。

再者,我相信此案例房東已經退還房客押金(不然房東應該會直接動用押金來解決),這也代表著兩造在房客遷出點交時,房東已經認可房客已無需負責事項,況且房東是在退租10天後,才以傳照片方式向房客索討賠償,這10天誰知道房東在屋子裡做了什麼?

我猜測這位房東過去可能有藉此種方式,成功騙取房客額外給付修繕費的經驗;如果真的不幸碰到這種房東,回覆他的重點應包含:

1、此房已經先行退租,既然在點交時兩造對於房屋現況沒有疑義,自點交完成起,修繕責任均為房東負擔。
2、提醒房東欲透過法律程序解決,需自負舉證之責,若房東真有證據可佐證門扇確由房客損壞,請將證據傳與房客,俾利後續協商事宜。

更安全的作法則是,跟房東完成退租點交後,可以在房客的租賃契約上,備註「已於X月X日完成退租點交,兩造合意解除租賃契約,房東已將押金●●●●元歸還房客」,再由房東與房客簽名用印,如此一來房客就擁有已經完成退租點交程序的「書面證明」,對自己的權益更增添另一層保障。

最後,如果遇到這種貪得無厭房東,千萬不要存有「上法庭好麻煩、跟房東殺個價,花錢消災」這種觀念,因為真正會玩弄法律灰色空間的房東,不會笨到把押金退還後,才來主張房客必須負修復房屋之責。只要記著房東需要舉證自己確實破壞設備,平和的依照前文所述回覆房東,就可以避免自己成為惡房東虛張聲勢下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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