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假日當日來上班的加班費 = 1200元
例假日當天來上班的總金額 = 1200 +1200 = 2400元
僅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才可以加班,而且加班未滿8小時也是要給一日的日薪,並且還要再加給一日的補休,但如果非上述不可抗力的事由,企業不得要求員工加班。
休息日加班
前兩個小時每小時的加班費 = 150+(150 x ⅓=50) = 200元
第三個小時~第八個小時每小時的加班費 = 150+(150 x 2/3=100) = 250元
休息日當天來上班的總金額 =1200 + 200x2 + 250x6 = 3100元
休息日加班有一個基本規則,以4小時為一個基本的認定範圍:
加班1小時 = 給付4小時的加班費 = 200x2 + 250x2 =900元
超過4小時 = 給付8小時的加班費 = 200x2 + 250x6 =1900元
超過8小時 = 給付12小時的加班費 = 200x2 + 250x10 =2900元
其實就是部份援用例假日及國定假日的規範,重點在於抑制及解決企業濫用員工休息日加班制的問題。
第9個小時~第12個小時 = 150+(150 x 2/3=100) = 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