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員,這份證明一定要拿》政府每月給你薪水60%的失業給付,找到新工作還有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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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保險e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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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在民國92年開辦,主要目的在於提供勞工遇到非自願性失業時,給予失業給付,以安定失業時的生活,並協助再就業。

大部分的勞工,其實都同時具備勞保及就保資格,目前(105年)每月所繳勞保費,是依投保薪資的9%來計算,其中8%是勞保,1%則是就業保險。因此,瞭解「就業保險」的給付內容,是你我都該知道的權益!

承保對象

適用資格

1.滿15歲到65歲之間,符合以下身分的受僱勞工,由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保為被保人。
2.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3.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的國民結婚,並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的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不符之條件

有以下之情形者,不得參加就保。

1.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2.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保險養老給付者。
3.受僱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的僱主或機構者。

注意事項

依規定(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月18日勞保1字第0950002559號令規定),若公務人員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9 條規定被資遣,且領取公保養老給付者,之後再就業,是可以參加就業保險的。

另外,參加職業工會的勞工朋友,因不存在僱傭關係,所以不得由職業工會加入就業保險唷!但如果是無一定雇主而加入職業工會的勞工,若其於受僱期間符合就業保險適用對象的規定,則可由「雇主」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就業保險的給付補助,共有五大項,符合以下狀況的人,要記得去申領唷!

失業給付

請領資格

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者。

1.非自願性離職。
2.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4.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給付標準

從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第15天起算,每月給予失業給付。

給付計算

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保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以離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43,900元為例,每月給付金額為:43,900元 x 60% = 26,340元。

加給給付

請領期間,有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可按每月給付金額,申請10%加給給付,最多兩名20%。其受扶養眷屬,是指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子女,受被保人扶養。

以離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43,900元為例,申請人有未成年子女一名,每月給付金額為:43,900元 x (60% + 10%) = 30,730元。

給付期限

最長發給6個月,其餘依特殊狀況延長給付期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若中途再參加就保,而又非自願離職者,應合併原已領取的失業給付月數,以及提早就業補助津貼,領取剩下的給付期間。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則給付期間以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請領手續

先檢附所需文件,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並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在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繼續請領失業者給付者,每個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

請領期限

於98/5就保法修法前已離職退保者,應於施行後5年內辦理求職登記;98/5修法後離職退保者,應於退保2年內,辦理求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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