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不是越多越好,買錯了保險比不買保險還糟糕。在「保險大不同」網站中,整理了醫學以及官方資訊,並且用條款、法條的層面,為讀者分析各種保單的適用性。
原本只是因為家人發生重大變故而研究了好幾年的保險,後來在親友的力邀之下加入某保險公司,但接觸舊保戶時,發覺怎麼大家都買保費高保障低的商品?
『保險應該要用小錢換取大保障』
『保險應該要優先保障較大的風險損失,再考量較小的風險損失』
因此決定轉進保經業,並利用時間去進修法律、條款、核保、理賠、醫學等相關課程,期望有更多的能力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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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幫忙解決保險契約問題時,常常遇到有人詢問我「之前家人幫我買的保單不是我簽名的,這樣會不會有問題?」
基本上,保戶在保險契約上總共有三種人需要簽名,分別是「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這三種。而這三種人誰未親自簽名,最後的結果會大不同,以下為各位解說:
狀況一:「要保人」欄位不是親自簽名
要保人是與保險公司簽訂契約的人,同時也是負有繳交保費義務的人,如果要保人未親自簽名在「保險法」上沒有明確規定,然而「保險法」是屬於「民法」的特別法,當特別法未規定時就往上參照「民法」。
民法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註:民國52年保險法第44條修正意旨載有:「查保險人既經要保人之聲請,即屬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依民法第153條之規定即為成」,則保險契約為「非要式契約」。
因此契約成立與否跟「要保人是否親自簽名」沒有絕對的關係,只要對於保障內容清楚也確實繳費,能夠證明「意思表示一致」即為成立。當然如果發現簽名不符時,為了避免後續辦理契約變更出現的小麻煩,最好還是盡快申請變更簽名樣式。
狀況二:「被保險人」欄位不是親自簽名,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
「被保險人」是被保險契約所保障的人,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而「被保險人」又不知道自己被買了多少保單,此時將可能讓他受到生命威脅(編按:例如,要保人可能是為了詐領保險金而投保,意圖加害被保險人),因此保險法對這類情事是有嚴格規定的。
保險法第105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健康險-保險法第130條準用第105條
傷害險-保險第135條準用第105條
因此當被保險人欄位並非親自簽名時,這張契約形同無效,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就有可能會以這條拒絕理賠,並且退還保費。所以若發現要保書的被保險人欄位並非親自簽名,要趕快在保險事故未發生前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簽名樣式。
但未滿7歲無行為能力者,可由「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監護人代為簽名,只不過我依然建議小孩滿7歲後,盡早將簽名變更為小孩親簽的樣式,避免後續申請理賠時造成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