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幫忙解決保險契約問題時,常常遇到有人詢問我「之前家人幫我買的保單不是我簽名的,這樣會不會有問題?」
基本上,保戶在保險契約上總共有三種人需要簽名,分別是「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這三種。而這三種人誰未親自簽名,最後的結果會大不同,以下為各位解說:
狀況一:「要保人」欄位不是親自簽名
要保人是與保險公司簽訂契約的人,同時也是負有繳交保費義務的人,如果要保人未親自簽名在「保險法」上沒有明確規定,然而「保險法」是屬於「民法」的特別法,當特別法未規定時就往上參照「民法」。
民法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註:民國52年保險法第44條修正意旨載有:「查保險人既經要保人之聲請,即屬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依民法第153條之規定即為成」,則保險契約為「非要式契約」。
因此契約成立與否跟「要保人是否親自簽名」沒有絕對的關係,只要對於保障內容清楚也確實繳費,能夠證明「意思表示一致」即為成立。當然如果發現簽名不符時,為了避免後續辦理契約變更出現的小麻煩,最好還是盡快申請變更簽名樣式。
狀況二:「被保險人」欄位不是親自簽名,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
「被保險人」是被保險契約所保障的人,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而「被保險人」又不知道自己被買了多少保單,此時將可能讓他受到生命威脅(編按:例如,要保人可能是為了詐領保險金而投保,意圖加害被保險人),因此保險法對這類情事是有嚴格規定的。
保險法第105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健康險-保險法第130條準用第105條
傷害險-保險第135條準用第105條
因此當被保險人欄位並非親自簽名時,這張契約形同無效,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就有可能會以這條拒絕理賠,並且退還保費。所以若發現要保書的被保險人欄位並非親自簽名,要趕快在保險事故未發生前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簽名樣式。
但未滿7歲無行為能力者,可由「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監護人代為簽名,只不過我依然建議小孩滿7歲後,盡早將簽名變更為小孩親簽的樣式,避免後續申請理賠時造成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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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若簽約時被保險人無法親自到場,也可以由被保險人簽具「代理授權書」,授權他人代為簽名,但後續依然是建議要將簽名樣式更正。
狀況三:「法定代理人」欄位不是親自簽名,同時也不是「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假如法定代理人不是要保人,也不是被保險人。那麼依據民法規定,未滿7歲或無意識、精神錯亂者之「無行為能力人」,都要「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權利。而若是7歲以上未滿20歲者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則是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下:
民法第76條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民法第79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因此,要個別來看待
1、未滿7歲或無意識、精神錯亂者之「無行為能力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任何一位是「無行為能力人」,只要「法定代理人」未簽名都是無效的。
2、7歲以上未滿20歲者之「限制行為能力人」
「被保險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但「法定代理人」未簽名,則依然按照上面的「保險法105條」認定為無效。
「要保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未簽名則是「暫無效力」,直到「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才開始產生效力。因此還未簽名同意前發生事故,那麼保險公司不理賠。但後續簽名同意後,依然會理賠。這是蠻獨特與上面結果都不同的。
註:「要保人」、「被保險人」其中一位剛好也是「法定代理人」時,因已簽名就不會被認定為無效。
最後提醒,若發現要保書上這些應該要親簽的欄位並非本人簽名時,只要事故未發生,其實保險公司為了賺取保費(或是不想把之前收的保費吐出來),都會讓保戶亡羊補牢的,因此只要盡早處理,都不用擔心有任何問題。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原文:保單當初不是親自簽名時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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