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在大陸經商或生活,就可以不用繳台灣的綜所稅?會計師、國稅局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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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2條中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所得稅法》第7條: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及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下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

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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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有身分證、設有戶籍、居留)
收入來源:非中華民國境內 非大陸地區
所得金額:海外所得􀀪100萬元
最低稅負:綜合所得淨額+特定保險給付+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私募基金受益憑證差價利得+海外所得>670萬元
海外所得必須申報最低稅負

身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海外所得不必申報最低稅負

註:勤業眾信提醒,個人在計算海外所得時,只要是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可按照「原始取得成本」或「2009年12月31日收盤價/淨值」兩者擇一認定為成本;但是,當個人海外資產的財產交易有損失,而想要從同年度海外資產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時,其損失及所得都必須按「實際成交價格」,以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所得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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