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在大陸經商或生活,就可以不用繳台灣的綜所稅?會計師、國稅局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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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實上,依照《所得稅法》第2條與第7條的規定,「只要長期待在中國大陸,就完全不用在台灣繳稅」,是錯誤的說法。勤業眾信提醒,因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國人在大陸的所得,應連同台灣來源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

此外,根據財政部關於綜所稅的新頒法令及102年度綜所稅申報注意事項說明中明白指出:「自2013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1.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3.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雇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也就是說,長期居住在大陸經商及生活的國人,只要仍在台灣設有戶籍、持續享有全民健保等社會福利,或只是「單身赴任(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時等,就算一年只待在台灣一天,都還算是「中華民國稅務居民」,還是要依法申報個人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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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要特別提醒民眾的是,原持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舊制)者,必須在2015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10日間,辦理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新制)。未於期限內申請換發者,原身心障礙手冊將會自2019年7月11日起失效,且將註銷身心障礙的資格。到時候,將會一併喪失扶養親屬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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