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災罹難的兒童,終於可以拿到保險理賠了,但...那些死於車禍、空難的孩子呢?

從最新的財經時事和民生政策出發,從中發掘正確的投資與理財觀念,並且以統計數據為基礎,即使是小資族,也能擁有投資理財自主權,決策可以有所依據,而不是人云亦云。 作者為台灣大學生態學與演化生物學研究所博士候選人,經營USA STOCK的美股投資部落格,討論指數投資、價值投資等各種投資哲學與資產配置方法,目前為PTT全方位理財規劃顧問討論板以及海外投資板兩個板的板主。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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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台南因大地震而倒塌的維冠大樓,罹難者中有1/3是未滿12歲的兒童,在2010年的修法後,未滿15歲兒童即使有保商業壽險,身故之後,保險公司也只能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而無法理賠身故的保險金。明明買了保險卻不能理賠,也造成許多爭議。

在2009年以前,保險法第107條規定:「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而喪葬費用上限為200萬元。但知名律師陳長文接受民眾陳情後投書媒體,認為保險法的規定會引發道德風險,憂心會有父母覬覦200萬元而謀害兒童。

2010年初,保險法完成修法,且提高保護年齡,現行規定為:「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但此次修法後,比起父母為了保險金而殺害兒童的道德風險,更實際面臨的是意外事故後,兒童罹難者家屬領不到保險金的驚訝。2014年8月,民進黨立委楊曜在立法院公聽會表示,復興空難罹難者有5人未滿15歲,無法領取旅行平安保險死亡給付。2016年2月,在發生大地震後,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質詢行政院長張善政時表示,將提案修改《保險法》,讓未滿15歲之未成年,若遇天災身故可獲得保險金理賠。

這邊有幾個值得討論的議題。

首先,為什麼兒童需要身故理賠?一般針對身故理賠而投保的其實是壽險,也就是不論意外或是疾病的死亡就進行理賠,因此在理財規劃中的功能大多是拿來當成家庭中「經濟支柱」萬一去世,能留下一筆錢作為家人的財務保障。例如一個年薪60萬的爸爸,可能會投保600萬的定期壽險,在自己突然去世後,妻小能拿到自己約10年年收入的資金,確保家人生活不會陷困。

在這個功能上,兒童顯然是不需要壽險的。但大多數兒童都有投保壽險,最主要原因是就算兒童不需要壽險,卻需要醫療險、癌症險等副約,而不得不投保壽險當成主約,而這個主約卻又被法規限制不能理賠,或許投保時父母有被告知,但當孩子去世,保險公司只退還少少的已繳保費加計利息而不是大額的壽險理賠,還是會憤恨不平:我被迫買下這個主約,事故發生竟不依約理賠,是不是政府跟保險公司串通好要欺負我們這些受害者?

可是,既然兒童沒有收入,不需要分擔家計,也因此沒有壽險的需求,那麼就算修法後,父母在兒童去世後可以拿到壽險理賠,這筆錢又有什麼用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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