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有多愛,夫妻最好別替對方「買保單」!要保人和被保人,應該寫同一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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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保險e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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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水伯在一場車禍意外中,不幸身故,在生前有以太太為被保人、自己為要保人投保。此時,保險公司通知阿水嬸要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同意,才能指定另一個人為新的要保人,但阿水嬸的孩子都長大離鄉工作了,且為了阿水伯的後事忙到不可開交,想到還要花時間去處理這些事情,阿水嬸就一個頭兩個大。這種狀況有辦法避免嗎?

要保人身故

變更要保人,等同於將該保單的權利及義務轉移,但根據保險法,要保人除了有繳保費義務,對於保單有終止契約取得解約金、契約變更、申請貸款等權利,故保單的價值視為要保人的財產。變更要保人時,需注意贈與稅的問題

1、要、被保人不同人

當要、被保人不同人時,若要保人比被保人早身故,此份保單會被視為要保人的遺產,因此,變更要保人時,其常見的程序是,需要法定繼承人、或是以全戶戶籍的人檢附同意變更之相關文件,再由這些人同意指定另一個人為要保人。

以阿水伯為要保人為例,身故後的保單為阿水伯的遺產,故阿水嬸若需變更要保人,就得請所有法定繼承人簽名同意,而新的要保人亦要法定繼承人同意才得以變更完成。

2、要、被保人同一人

當要、被保人為同一人時,就不會有先後身故,變更要保人需要其他人同意的狀況發生。因此,若要保人身故,就等同於被保人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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