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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日本為例,照顧失能長者是以「不穿尿布」為目標;但在台灣,則是提供制式化的照顧,我認為這並未落實個人照顧的尊嚴問題。
而且我觀察到,住在長照機構裡的台灣老人,幾乎都沒有笑容,原因可能是「欠缺個人化的照顧」。
舉例來說,在台灣,住在機構裡的老人在散步時間都要「統一」出去走動;在日本,我們不會再強迫老人做他們不想做的事了。因為,照顧老人首要就是盡量不讓他們臥床,不「自暴自棄」,因為對病人的尊嚴及鼓勵,是他們能否真正擺脫失能的重要關鍵。
其次,照顧機構的工作,並不只是照顧當事人而已,家人感受也很重要。所以,完善的「投訴機制」就是要讓當事人覺得有尊嚴、家人們放心。
在日本,很少會發生「禁錮」的問題。因為法律完全禁止這種行為;而且如果照顧機構有良好的照顧方法,是可以讓這群人像正常人一樣的生活;舉例來說,失智症患者越受到壓抑,越會有暴力傾向。也就是說,要讓當事人的安全感提高,而不是不安感提高。
其實,把老人家送到養護機構不是不孝,因為只有照顧者的身心都獲得充分休息,才能夠照顧好當事人。否則非但是「變相虐待老人(父母)」,更有可能提高失智與暴力的行為。所以,要善用各種資源,來降低自己的照顧負擔、提高照顧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