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頂新條款」 上市公司觸犯公害或食安可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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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頂新條款」 上市公司觸犯公害或食安可停牌

鑑於頂新釀食安風暴、日月光私自排放污水,立法院今(15)日三讀通過被視為「頂新條款」的《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上市公司若觸犯社會重大公害或食品藥物安全事件者,主管機關得勒令其有價證券停止交易。

現行《證交法》規定,上市公司有價證券僅在「有重大訴訟或非訟事件」、「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故」、「公司之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或「該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發生連續暴漲或暴跌情事」等情況時,主管機關得因影響市場秩序、損害公益而將企業有價證券停止買賣。

但立法院今天通過,將新增的條件「發生重大公害或食品安全事件」納入限制買賣、停牌條件,未來上市公司若再發生食安或私排廢水事件,主管機關得勒令其有價證券停止交易。

此外,現行證交法規定,當發生對股東權益、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時,企業有義務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但無罰則。

為貫徹即時揭露資訊義務、讓主管機關有效監督公告資訊是否充分,這次三讀修法也增訂,企業若違反即時揭露資訊之行為,可處24萬至240萬元罰鍰,限期仍不辦理者,還可按次開罰48萬至480萬元,至辦理為止。

另一方面,現行法規定上市公司財報若有疏漏或不實,董事長及總經理需負絕對責任。

為避免責任過於嚴苛、造成優秀人才就任董事長、總經理意願降低,三讀修法後仿照美、日,改為負推定過失責任,若能證明有相當理由或盡注意責任,董事長、總經理就可不列為究責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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