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說「錯過就遺憾終身」的商品,保證讓你終身遺憾

財經新聞天天有,政府常常放利多,約翰之聲為你解讀這些消息背後看不到的「真相」。

台灣政府敢效法美國向金融業者宣戰?

不曉得大家還記得當時投資人是如何求償的嗎?

雖然金管會已經要求銀行業必須加速雷曼兄弟連動債的理賠進度,許多銷售雷曼連動債的大型行庫都將在2009年第3季前提列賠償損失。據了解,全體銀行業那次理賠雷曼連動債金額可能突破100億元,但實際上這金額還是低估。

因為根據李永然律師分析,投資人告上法院,都是指控銀行當初銷售連動債時並未說明清楚風險,導致投資人慘賠。不過,依判決來看,如判投資人敗訴,其主要理由就在無法提出「證據」。

所謂「舉證之所在,就是敗訴之所在。」法院凡事講求證據,當投資人控告銀行沒講清楚風險時,法官都會要求投資人要舉證。但過去幾年,銀行銷售連動債時都沒錄音錄影,投資人更不可能自己錄音錄影,故投資人往往提不出銀行不當銷售的證據。不僅如此,銀行在銷售連動債的當時,都會叫客戶在「風險告知書」上簽名。因為銀行能提出如此有力的證據,法院一面倒皆判決銀行勝訴

但是在美國可不是這樣玩。來看看下面案例:

1、美國摩根大通銀行被美國司法部門指控,因涉嫌誤導投資人,造成2007與2008年的金融危機,故必須支付美國政府130億美元的天價賠償金,其中包含政府訴訟費用與投資人的損害賠償金。

2、美國監管機構「聯邦住房金融局」(FHFA, Federal Housing Finance Agency)2011年起訴18家國際金融集團,指控它們違反聯邦證券法而銷售價值2千億美元有問題的MBS,並要求賠償數十億美元損失。

3、欺騙消費者購買附加信用卡保護產品,美國銀行當日同意與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達成7.72億美元(約合人民幣47.8億元)和解協議,成為信用卡理賠金額最多的一次交易。

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按圖索驥把這些案例都拿來研讀,會發現這些銀行出售商品時,按照台灣金管會和銀行業公會的標準來說,都有善盡告知義務了,也都有說明風險,但為什麼還要被重罰?

因為業者告訴你的,永遠是他希望投資人知道和相信的,他不告訴你的有兩種:一種是他沒想到,一種他想到卻不想讓你知道。

反觀台灣政府,公權力有沒有這種道德良知和知識,去跟業者為敵?筆者是高度懷疑,畢竟從監理組織到銀行業者的高層,都是一批人輪流擔任,這樣的銀行業不出弊病,那真的就是見鬼了!這樣的監理機制下,業者怎麼可以還大言不慚的說:一切讓市場自由決定?因為賺的是放你們荷包,賠的時候是要挖納稅人皮包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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