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晚年權益,不孝子女是否可以被排除繼承?

一個提供讀者朋友分享投資理財心得的園地。
圖片來源:iStock
圖片放大
摘要

當父母在晚年遭受子女忽視、輕蔑或疏於照顧時,心寒之餘難免思考:「我不想讓不孝子女繼承遺產」父母是否有這個權利?答案是肯定的,但剝奪繼承權並非僅憑一句「不孝」就能達成,而是有著嚴格的法定條件。

「不孝條款」的兩大要件

剝奪繼承權需依據《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該條文規定,繼承人必須符合以下兩個嚴苛的要件,才會「喪失繼承權」:

要件1: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父母)實施了重大的身體或精神傷害。

要件2: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被繼承人必須在生前明確表達,不允許該名子女繼承。

由此可知,除非涉及故意致死、偽造遺囑等嚴重行為,否則單純的「不孝」並不直接剝奪繼承權,它必須符合「重大虐待或侮辱」程度的「表示失權」事由。

定義「重大虐待」,長期不探視也算精神痛苦

在實務案例中,最難界定的就是「重大虐待」的範疇。法院通常會根據客觀的社會觀念、當事人的教育程度和社會倫理來判斷,而非僅憑父母主觀感受。

除了肢體暴力或公開羞辱等行為外,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已經擴大認定範圍,涵蓋了造成被繼承人精神上痛苦的行為。例如,對於臥病在床或年邁的父母,惡意不履行扶養義務。長期惡意遺棄、無正當理由不探視等行為。這類長期的情感疏離和不聞不問,若足以讓父母感受到巨大的精神折磨和孤苦,即可能被認定為符合「重大虐待」的構成要件。

由於「不孝條款」屬於《民法》上的「表示失權」,父母生前的明確意思表示是關鍵。僅有主觀感受或口頭敘述,難以作為法律上的充分證明,因此建議可採取下列保障措施,例如訂立合法遺囑,父母可在遺囑中,具體記載該子女的不孝事實與情節,並明確聲明「剝奪該子女的繼承權」。律師代筆遺囑搭配見證人,更能確保遺囑的有效性及證據力。或是透過書面文件或錄音錄影,清楚記錄被剝奪繼承權的意願,作為補強證據。

要注意的是,一旦繼承權成功被剝奪,該子女連同法律保障的特留分;被剝奪繼承權之子女的子女(即孫輩),仍得依法律代位繼承該份額。其父母原本應得的份額,除非孫輩本身亦有重大不孝事由,且被繼承人也在遺囑中一併排除。

加入中國信託財富管理LINE官方帳號
立即下載最新投資報告,體驗無接觸理財!

  •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