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信託》父親保護女兒的最後一道防線,為何最後被女兒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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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癌末父親以「遺囑信託」保護年幼女兒,限制處分權、指定叔叔管理,卻遭到女兒提告。最後法院認定遺囑有效,信託未侵害特留分,而是保護。

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戰國策》

很多人以為,資產傳承,就只是寫遺囑,把財產「分清楚」就好。但在我實務上看過的無數案例裡,真正引發家庭衝突的,往往不是錢不夠,而是愛得很深,卻沒有用對方法。

今天想和你分享一個真實的法院判決故事。這不是一個「偏心的父親」,而是一位父親,用盡最後力氣,替女兒撐起保護傘,父親有用對方法,但父親的規畫,卻被女兒(或實際上想告的是前妻?)告上法院的故事。

一、女兒為什麼要告父親留下的遺囑無效?

故事的主角,是一位癌末的父親。和前妻離婚後,他和大弟夫妻共同居住與照顧年幼的女兒,而前妻則已經少有往來。在生命的最後階段,他最放心不下的,只有「年紀還小的女兒」。父親擔心什麼?

1.女兒還年幼,無法判斷複雜的財產風險。
2.名下有房產,容易成為被騙、被利用的目標。
3.自己走後,沒有人能真正替她「把關」。

前妻是否會善用自己的遺產,好好照顧女兒?他很擔心...。於是,他做了一個在法律上非常「用力」、也非常容易被誤解的安排,他在專家的協助下,留下了一份 「遺囑」並搭配「信託條款」,也就是「遺囑信託」。

二、這份遺囑,為什麼讓女兒(法定代理人:前妻)無法接受?

父親在遺囑中這樣安排:

1.房產全部由女兒繼承(她是唯一繼承人),也是受益人。
2.但繼承後,由二弟(叔叔)擔任受託人,設立信託,房產必須交由叔叔管理。
3.信託期間長達40 年。
4.房產由大弟夫妻及女兒共同居住,直到大弟終老為止(父親希望大弟夫妻能繼續照顧女兒,為感謝大弟,房產也讓大弟住到終老)。
5.信託期間內,未經受託人同意,女兒不能自行處分房產。

站在女兒的角度,她看到的是:

「說是給我的房子,但我不能自己決定、不能賣、不能動,這還算是真正的給我繼承嗎?」於是,年僅14歲的女兒提告了(也或許,提告是前妻的意思?)。

三、女兒告什麼?法院怎麼看?

女兒的第1個主張:「爸爸那時候已經病得很重,遺囑不是爸爸的意思!爸爸意識不清、放置鼻胃管,不能正常說話!」

法院調查後發現:
1.醫院護理紀錄清楚記載:意識清楚。
2.主治醫師出庭證實:語言能力正常可以說話。
3.遺囑的代筆人、見證人一致證實:是父親親口說、親自簽名、法律程序完整。
結論:遺囑有效。

女兒的第2個主張:「這個信託,侵害我的繼承權與特留分!」

法院怎麼判斷?關鍵在這一句:信託的受益人,始終是女兒本人。也就是說:

1.房子的「主人」還是女兒。
2.收益甚至如果有出售,也都屬於女兒。
3.叔叔只是「管理者」,不是拿走財產的人。
法院認定:這不是剝奪,而是保護。

證人甚至在法庭上還原父親的原話:「他怕孩子還小,被騙。」

四、從法律的角度看,這位父親做對了什麼?

很多人會問我一句話:「吳律師,這樣不會侵害到女兒的特留分嗎?」我的答案是:「法律保護的是,你有沒有拿到『該屬於你的那一份』,而不是『你能不能立刻、完全、自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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