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搞懂「信託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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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搞懂「信託關係人」

「獨立性」與「存續性」,是很多人在進行資產傳承規畫時,會選擇信託的原因之一,但相對其他金融工具而言,信託的架構相對複雜,也牽扯較多的關係人,究竟在信託的架構下,會有哪些關係人呢?

首先是信託契約中的委託人,委託人就是提供財產,成立信託契約,將財產交付給受託人的人,只要是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人,就可以成為信託的委託人。

受託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

與委託人相對的,就是信託的受託人,受託人的角色主要是根據信託契約的內容,來管理、處份信託財產,通常可以法人例如銀行為受託人,但也可以進行民事信託,即受託人是自然人,但未成年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與破產者,為讓信託契約可以順利被管理,建議找自然人當受託人時,仍要以委託人高度信賴、熟知相關法律規範和財務管理的專業人士擔任較佳。

依受益人不同,信託性質也不同

接下來是信託的受益人,即是信託契約中明訂,可享有信託利益之人。如果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則該信託就被視為「自益信託」;若受益人與委託人不同人,該信託即為「他益信託」。但如果信託是基於公共利益而成立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如:捐贈博物館、醫療機構、自然環境,該信託就是「公益信託」。

最後一個信託關係人就是「信託監察人」,它的角色是負責監督信託財產的管理和信託契約的執行,目的是確保受託人有妥善管理,且有符合受益人利益。不一定每個信託都需要設置監察人,監察人也可以由多人擔任,但建議以單人數為主,且確定好決議的方式,另外,委託人可以不支付報酬給監察人,但也可以與監察人議定支付報酬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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