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爭產常見糾紛!父母把房子「借名登記」給大哥卻要不回來....律師教你怎麼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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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妹(壬)說:「我在77年至78年間為媽媽整理東西時,發現房子登記給大哥,我不知道原因,因為當時民情風俗女生不適合問太多,媽媽有好幾次跟我說要把房子要回來,因為大哥在外面欠很多債,有時候會有人來討債,媽媽滿害怕,對大哥不再信任,那時候我試算要花50萬元、60萬元的契稅、地價稅,就暫時擱置了,86年12月間,媽媽又叫我試算,弟弟有去申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最後還是因為契稅、地價稅太高,沒有辦好,103年間,媽媽確診大腸癌,又提起這件事情,叫了很久,大哥都不回來,104年7月弟弟只拿了身分證,所以又擱置沒有辦理。」

二妹(辛)說:「媽媽在97年間告訴我,想把大哥名下的房子過戶來她的名下,房子是爸爸買的,由爸爸貸款,我不知道何時登記給大哥,我不知道媽媽是否有跟大哥約定只是借用大哥名義,我是聽媽媽說,大哥在外面欠債非常多,媽媽也有幫大哥還很多債務,怕後續房子會被大哥拿去抵押貸款,權狀都是由媽媽保管,大哥從來沒有保管過,房屋稅、地價稅大哥也從來未繳過,我是到媽媽過世後,才知道房子移轉給大嫂,我不知道房子登記給大哥的原因,因為當時民風保守,這些都是媽媽自己處理的。」

您如果是法官,看完上面弟妹的說詞,您認為:「房子到底是媽媽的?還是大兒子的呢?」

給您思考個30秒,我們看一下法官的判斷!

法官是怎麼判斷的呢?

「由上開當事人之陳述可知,乙、壬、辛於對於父親死亡後,母親如何處理房子均不知悉!也沒聽母親有把房子借名登記給大兒子。大家只知道母親仍保有所有權狀,仍持續繳納房屋貸款、房屋稅、地價稅,並於多年後聽聞母親想將房子所有權移轉給自己之事實,難認母親與大兒子間就房子成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況母親在父親死亡後,自行處理遺產分配事宜,其同意由大兒子以繼承為原因取得房子之原因甚多,無法排除母親當時本即同意由大兒子繼承取得房子的意思,尚難僅憑母親仍持續繳納房屋貸款、房屋稅、地價稅,並於多年後其他親屬聽聞母親想將房子移轉回來之事實,遽認母親與大兒子間就房子於父親死亡後,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之合意。據此,弟妹們『未』證明大兒子與母親間就房子成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不得請求大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得請求大哥把不動產所有權返還給全體繼承人共同分配。」

看完法官的判斷,不知道和您心裡的答案,是否一樣?(還是怨嘆法官不知民間疾苦?)但法律上,真正難證明的是「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之合意」(媽媽和大兒子放在心裡的想法,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今天就是各說各話,舉證的問題了!)

想想,如果您是案例中的母親,生前是否能做些什麼?讓結果不一樣?

律師建議》

1.「借名登記」,要有白紙黑字的契約書,才好作為「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之合意」的證據!條款如何寫,很重要!不然白寫了,等於沒寫!

2.「借名登記」,最好趁雙方都還在(活著)的時候處理!也就是母親還活著時,如果能下定決心,和大兒子用談的(或法院調解,甚至打官司)把房子取回,今天就不會讓其他子女們,打官司遇到無法舉證的困境了!

其實換個角度想,母親生前一直都沒有積極處理(打官司),是否內心也有個想法是「如果大兒子不願意配合把房子過戶回來給我,我就把房子留給大兒子了....也沒關係...」這樣的心態呢?

您覺得呢?

參考資料:

1.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529 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要旨參照)

2.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本文獲「明恩法律事務所-天使律師說故事」授權轉載,原文:遺產爭產常見糾紛:「借名登記」的財產要如何拿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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