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變更保險要保人,卻遭遺產稅補稅處罰?留意2規定,避免粗心超過贈與額度2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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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變更保險要保人,卻遭遺產稅補稅處罰?留意2規定,避免粗心超過贈與額度220萬元

台灣人愛買保險的程度眾所皆知,相信大家都知道,保單契約具有財產價值,要保人並對保單擁有所有權;然而,你可知道,民眾如果要變更以本人為要保人之保單,需特別留意贈與稅相關課稅規定,以免個人權益受損!

根據財政部國稅局說明,依照《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且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一旦變更要保人為他人時,意即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予他人,此時贈與行為即成立,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的保單價值來計算贈與價額,當年度贈與財產超過新台幣220萬元者,則贈與人需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國稅局並進一步指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如果變更要保人的行為是發生在原要保人死亡前2年,而要保人變更的對象為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或是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則該贈與行為符合該條文中「視為遺產之贈與」的規定,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換句話說,原要保人於死亡前2年內,如有贈與前揭對象之保單價值,則變更後的要保人一定要記得將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有關贈與稅和遺產稅相關問題,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

本文獲「小花平台」授權轉載,原文:國稅局》保單要保人的變更,應注意贈與稅及遺產稅申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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