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議題常成為家庭失和導火線⋯趁早規畫遺產分配,避免家人撕破臉

蒐羅與財經、理財相關書籍內容介紹及書摘,協助讀者快速閱讀書籍精彩內容。
繼承議題常成為家庭失和導火線⋯趁早規畫遺產分配,避免家人撕破臉

明天先來還是無常先來,誰都說不準,如果遺囑沒講清楚、財產沒分配好,可能會繳冤枉稅,甚至讓家人撕破臉。為了避免這樣的窘境,愈來愈多人願意談論這些議題。

遺囑不是有錢人、也不是老年人的專利

有關注時事的人,對於親屬爭產反目的社會新聞必定不陌生,只要法定繼承人之間對如何處理後事、如何繼承財產有不同的意見,就會引發爭端,如果預先立好遺囑,便能大幅減少遺產的爭議。因此設立遺囑無關財產多寡,這絕非有錢人家的事,也不是老年人的專利,任何人都握有對自己財產的決定權。

遺囑是法律的文件,有法律要求的格式和要件,如果沒搞清楚怎麼寫,會導致遺囑變成廢紙。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的遺囑,寫到財產全給第4個小孩張國煒,並由張國煒擔任長榮集團總裁,這2條內容因為無法執行而無效。因為民法有特留分的規定,法定繼承人可討回特留分,所以無法把所有財產只給其中一位小孩;此外,在公司法規定裡,公司負責人叫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出董事組成董事會,董事會再按照股權比例推選出董事長,總裁則是由董事會選聘或委任,也就是說,董事長和總裁都無法「繼承」的。

別讓繼承成為家庭失和的導火線

法定繼承是沒有遺囑的一種繼承方式,若有遺囑,也須注意根據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因此在寫遺囑前,要先確認繼承人順位、民法應繼分及特留分規定,否則會造成遺囑與法律規範有出入而引發爭端。

根據民法第1138條,配偶為當然繼承人,第1順位為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第2順位為父母,第3順位為兄弟姊妹,第4順位為祖父母。

如果有配偶,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夫妻間財力弱的人可向財力強的人主張先分配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剩下的才叫遺產。應繼分是指按照繼承人的人數計算,每個人可以獲得遺產的比例,譬如有配偶與3子女,每人的應繼分是1/4。特留分則是對遺產繼承人的最低保障;第1、2順位繼承人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第3、4順位繼承人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3。

因為沒有考量到應繼分和特留分,導致遺產爭議的案件不勝枚舉。有個案例是1位寡婦,有5女1子,如果沒寫遺囑,照法律規定每位子女可以拿遺產的1/6,寡婦在遺囑中把財產全給兒子,女兒們不服,請求特留分,則每位女皃可拿到1/12的財產(應繼分1/6×第1順位特留分1/2)。

另一個案例是王先生身價3億元,無子女,自書遺囑將遺產全數給情婦,王太太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1/2,即3億元×1/2=1億5,000萬元,剩下的1億5,000萬元則為遺產,若無遺囑,王先生在無第1順位子女的情況下,照法律規定遺產應全數給配偶,但由於遺囑並不是這樣寫,王太太主張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2,即1億5,000萬元×1/2=7,500萬元,最終王太太獲得1億5,000萬元+7,500萬元共2億2,500萬元,情婦只能得到3億元−2億2,500萬元,共7,500萬元。

開始寫遺囑

遺囑形式分為下列5種:
1.自書遺囑必須親自書寫,不能電腦打字再簽名,只須簽名,不用蓋章;萬一寫錯字,要在錯字旁更正並再次簽名。須注意字跡若改變,還是會引起爭議。

2.公證遺囑由立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由公證人筆記並和立遺囑人、見證人一起簽名。公證遺囑須找通過國家考試的公證人和見證人,加強公信力。公證人可上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找合格律師擔任;須注意不是任何人都能當見證人,民法第1198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3.代筆遺囑是律師最常做的,如果你不識字或不方便自行書寫,可以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為免日後滋生爭議,建議可將過程錄音或錄影存證。

4.密封遺囑最有名的就是清朝康熙皇帝放在「正大光明」匾額後的遺昭,現代有名的案例則是王永慶先生的夫人。密封遺囑是由立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密封,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提出的年月日和遺囑人的陳述,由立遺囑人和見證人簽名,非在親屬會議現場或公證人前不得開啟。

5.口授遺囑是在生命危及時,須2位以上的見證人,請其將遺囑意旨作成筆記或錄音,要件很嚴格,若生命危急情況消失,遺囑即失效。

繼承的眉角

有人想透過立遺囑的方式防止不孝子女繼承,但由於特留分的規定,若想要達到這樣的目的,須在遺囑裡面詳細說明特定繼承人不可以繼承遺產的原因。有些子女在父母健在時,自行討論好財產分配並簽名蓋章,這是無效的,因為遺產是在死亡後才成立。

另一方面來說,如果傳承給子女的不是財產而是負債,被繼承人可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並通知其他繼承人,最終由法院來裁定。如果繼承的負債多於財產,被繼承人可到法院辦理限定繼承,在繼承財產範圍內承擔負債,例如繼承1億元,負債1億5,000萬元,只須還1億。

  •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