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設備不良,房東拒維護怎麼辦?循法是最沒效率的做法...房客該釐清2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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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朋友在臉書粉絲頁留言問到,最近因為天氣很熱,租屋處的冷氣因為很老舊,使用起來感覺不夠冷,就跟房東反應,希望能更新冷氣,房東卻回說當初看屋時,就有告知冷氣比較舊,房租也有打折,這位朋友想問我,可以用租屋契約或法律裡的哪些條款,要求房東更換冷氣。

如果單從契約及法律層面來看這個問題,內政部公佈的最新「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第8條明確規定「租賃住宅或者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出租人(房東)負責修繕,但另有約定、習慣或可歸責於承租人(房客)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另外民法第429條也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所以法律層面,租屋修繕原則是由房東負責。

但無論是政府的定型化契約,或是民法文字裡,都有一些例外的條件。就算房客依照法條,向法院走調解甚至訴訟程序時,很可能會面臨以下的問題:第一是這台冷氣只是房客覺得不冷,是不是有到契約所謂「損壞」的地步?第二以我個人經驗,很少會有房客會要求房東詳細把房子內的附屬設備(例如櫥櫃、書桌椅、流理台、洗衣機、熱水器…...等),寫在契約或者拍照存證,所以上述案例的房東也可以說,這台冷氣本來就不包括在租屋契約的範圍內,是讓房客無償使用,所以當初才會同意做租金折讓。

這種租屋糾紛走上法律途徑,房東跟房客一定會依循自己有利的方式做書面或口頭答辯,此時適法性跟舉證的強度,往往比事件真實的樣貌,更能左右判決的結果。再加上房客通常需要上班,時間彈性遠比房東差,如果剛好在自己沒辦法出庭時,房東拿出對他最有利的證據,很可能就錯過了替自己說明的機會。

就算房客最後透過法律贏得勝利,這台新冷氣的錢,跟房客花在訴訟過程中的時間與律師、交通等費用相比,最後大多會是贏了面子,輸了裡子的結果。

所以我會建議大家,如果希望更換設備,應該先讓房東「感受」到,天氣已經熱到不更新冷氣,人真的會很不舒服的地步,用情的角度嘗試打動房東;如果這樣還是不行,可以先評估剩下的租約還有多長?這個租屋的性價比是否真的不可取代?

如果租約快到了,加上這個租賃處沒有很符合自己的需求,乾脆直接跟房東說清楚,因為實在太熱了,約滿就不想再續約,如果房東還是不願意換,那就直接搬家走人。如果還想要居住1年以上,其實目前市面上已經有很多落地可移動式的冷氣,自己買一台也能解決天氣太熱的問題。

如果房東提議要房客一起分攤換冷氣的價格,那就看房東開出來的價格,跟你自己買1台落地式冷氣,以及租約還有多久到期等條件評估一下,可以接受就各退一步。無論怎樣的方式,應該都會比對簿公堂更有效率,也可以避免跟房東撕破臉。

同樣的邏輯,如果租屋遇到例如水電費超收、管理費該誰繳納等問題,除了回頭審視合約的相關規範外(依照內政部最新公佈的租賃定型化契約,水電及管理費誰該繳納,以及每度的費用,都應該明訂於契約內),房客當然可以根據契約跟法律的規範來爭取自己的權益,但千萬不要認為自己站在法律的上風,就以高姿態來面對房東,理直氣壯通常不是解決問題的最好選擇,理直氣平地與房東面對面溝通,才是化解紛爭最常見的方式。

萬一真的遇上不可理喻、或者存心佔便宜的房東,契約是保護自己權益的最後防線。與其在遇到問題時才開始翻契約,不如簽約前,就請房東直接使用內政部版本,並且詳細審視裡面可供房東與房客選擇的條約內容(如管理費誰繳、水電費誰繳、水電費費率、房客可不可換鎖等),一開始就白紙黑字明確規範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才能減少租屋時期的摩擦,當個快樂的省錢租屋者。

責任編輯:黃雅苓
核稿編輯:黃楸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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