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法罰則內容有罰金、徒刑、拘役
有了「半價人力」的充沛供給,當然會吸引對於「半價人力」的需求,但是基於省錢,想要聘僱外籍臨時看護的臺灣雇主們,可要把《就業服務法》的第五章與第六章好好讀一遍了。
《就業服務法》特別明文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有為長輩進行過外籍看護工申請程序的人就知道,申請程序相當繁複。
沒有經過申請程序而直接聘僱外籍看護,就要小心觸犯《就業服務法》第44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或是觸犯第57條:「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觸犯44條與57條第一款與第二款的罰則,見於該法第63條:「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非法聘僱、或是聘僱非法臨時外籍看護,每天雖然省下1,000~1,400元,卻可能付出的代價是高達15萬~75萬元的罰鍰。
值得一提的是,《就業服務法》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違反第45條的罰則見於第64條:「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顯然非法聘僱外籍看護的罰則,雇主比媒介者來得重,雇主為了省錢而被重罰、甚至可能被處徒刑、拘役,聘僱之前務必三思。
那麼雇主如何知道聘僱的臨時外籍看護是否為非法居留呢?
最保險的方式是,帶著外籍看護與護照或是居留證到移民署確認,因為有些案例是連證照都經過偽造的。(移民署於各直轄市、縣轄市都設有服務站)
注意!政府與業者都有提供檢舉獎金
或許有的雇主心存僥倖,明知外籍看護可能是非法居留,基於省錢考量,仍然想要賭上一把。要再三提醒的是,小心會有民眾樂於提出檢舉,因為有檢舉獎金可領。
為了遏阻非法聘僱、非法媒介外勞,政府早已訂出「民眾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獎勵金支給要點」,而且2015年間,還將查證屬實案件的檢舉獎勵金額度,由原先最高獎勵金5萬元提高至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