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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品格》一書。
雖然從以上推論知道,用5.5億現金交保在台灣本來就是件正常的事。但因為吃飽太閒,我還是忍不住想一些替代方案:
1.為什麼不用匯款?這個只在上班時間可行,下班就行不通了!理由前面講過了─「因為愛」。不過事實上你會很驚訝,就算沒有銀行下班的問題,台灣法院接受匯款也是這3年的事(2014年7月1日起)。換言之,2008年王令麟會用3.5億現金,完全是我們法院制度搞出來的。
我又想到另一個方法,有沒有可能在法官裁定前,利用銀行沒下班,趙家先匯個3億到法院專戶,到時如果法官裁定2億交保,3億當然比2億更有誠意,如果是5億,那至少只要帶2億現金,這樣可以大幅減少現金搬運和清點成本?(答案我不知道,下一則我會告訴我的「猜測」)
2.為什麼不用銀行本票?大家知道在台灣,銀行本票是銀行承諾支付受款人,大型銀行,特別是台灣銀行的本票(一般叫台支本票)幾乎就是大額現金的代名詞,那為什麼趙家不先開一張大額如7億,或數張1億元開7張呢?這是個很有趣的問題。
目前法院都有台銀的窗口,負責查驗匯款和本票,甚至包括點鈔,如果是下班時間,法官或法院怎麼知道這張本票是真的還是假的?這個話聽起來很有道理,但仔細想想很無厘頭。
首先,本票是要用現金去購買的,當趙家拿出張5億元台銀本票時,等於他們先付了5億元給台銀,這種事打個電話給台銀就知道了,台銀總不可能告訴你,我們每天都有幾百人來買5億元本票所以我無法確認?再說,台銀都可以派人來支援點鈔了,為什麼不能派個鑑識專家來?
事實上用一張大額本票還有一個問題,如果本票金額是5億,結果法官裁定3億元交保,那到底可不可以?
依我個人邏輯,那不是更好?不過依法院的邏輯應該是不行。為什麼呢?因為這樣一來帳會對不起來。因為法官文書明明寫3億,結果卻是存進或匯了5億進來,會計人員會無法處理而拒絕。(p.s這是我依公家機關習慣猜的,到底可不可以我真的不知道)
3.最後我想了一個辦法,針對保釋金,為什麼銀行不能像企業信用額度一樣搞一個「保釋金」額度?
一般銀行都會給往來企業一個信用額度(例如1000萬),有動用才依動用金額和約定利率計息,趙家大可和台銀談一個保釋金額度(是無擔保的信用額度或是有擔度的額度,就看台銀怎麼談。選台銀是因為台銀是國庫代理銀行)。
談妥後由台銀出示協定額度內保證支付證明(例如10億元,反正是有動用才支息,這種額度通常都不小)。當法官裁定保釋金金額後,趙家就出示這張證明,只要在10億元內台銀都會支付。如果趙落跑了,後面是台銀和趙家的事,法院依然照收這5.5億元保證金。
這麼一來,
對法院來說,簡單輕鬆(你以為在那裡點鈔很有趣嗎?)
對趙家來講,簡單輕鬆(你以為把錢搬來搬去很有趣嗎?)
對台銀來講,簡單輕鬆(你以為在那裡把錢搬來搬去還要點鈔很有趣嗎?)
而且還可以順便賺點錢。
這是我的突發奇想,或許有更懂實務的人可以指出問題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