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建商賣房子真的可以「廣告不實」?!律師揭驚人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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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建商賣房子真的可以「廣告不實」?!律師揭驚人真相

相信售屋廣告而買房子,結果根本是廣告不實, 我難道不能要求建商退錢嗎?

在偷工減料、黑心建商頻傳的現今社會,陳太太即便用罄畢生積蓄, 也想買到建築結構穩固、建材用料講究的好房子,而當初陳太太看到某間預售屋廣告文宣會由特定營造廠商施作工程,便馬上到展售現場查看該預售屋的相關資料,現場代銷人員再三保證,是由該特定營造廠商施作工程,想不到事後根本不是如此,陳太太現在該怎麼做呢? 

律師貼心話:

在預售屋之買賣交易,建商為了吸引消費者前來看屋,常會在廣告傳單中使用聳動誇大、引人期待的文句,或是經由現場的展銷人員口頭告知,藉以刺激買氣。究竟這些廣告字句或是銷售人員的話術可不可以構成契約內容,如果簽約之後,消費者發現與當初說好的不一樣,能不能要求解除契約,返還已經支付的錢呢?

一般說來,如果由消費者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契約,則必須由消費者針對解除房屋買賣契約提出證據佐證自己的說法,如果只是單純相信現場代銷人員的說詞,而無法提出廣告文宣是否確有載明建案之營造商為何,而使廣告文宣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亦無針對「建案之營造商」此銷售房屋之重要事項直接訂定於契約內的話,則如果建商嗣後更換營造商,消費者是不得以此依法解除契約的。

所以最保險的作法還是把消費者在意的項目另與建商擬定個別磋商條款喔!

售屋廣告跟詐欺是否只有一線之隔呢?

朱小姐是首次買房的首購族,當初看房時因為房仲將房屋的優點說得天花亂墜,把朱小姐唬得一愣一愣的,朱小姐約已經簽了、錢也付了, 想不到房仲說好的首座大學城重劃區、房價增值都如泡沫般破碎了……

律師貼心話:

廣告用語是單純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欲,或是已經成為契約內容,法院認為仍應斟酌具體個案,依締約時之情狀綜合判斷之。

如果廣告字句針對周遭地理環境之發展規劃所為之敘述,例如:機場捷運線、中央大學八德分校等,或是僅有規劃而無保證承諾等字眼,法院認為上開廣告用語難認定建商有積極欺罔之行為,而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購買房子,如果消費者因而相信廣告而購買房屋,亦僅僅為個人動機及判斷,並非因建商之保證或承諾所致。

縱使消費者想要主張公平交易法第21 條第1 項(廣告不實)或是消費者保護法第22 條(廣告內容真實義務),法院認為若與契約標的無關, 不足以使人產生合理信賴之抽象廣告內容,僅可視為一般行銷手段之一, 未經建商明示保證,最多只可認為是要約之引誘,而沒有要約之拘束力, 不能認定那是契約的一部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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