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災罹難的兒童,終於可以拿到保險理賠了,但...那些死於車禍、空難的孩子呢?

從最新的財經時事和民生政策出發,從中發掘正確的投資與理財觀念,並且以統計數據為基礎,即使是小資族,也能擁有投資理財自主權,決策可以有所依據,而不是人云亦云。 作者為台灣大學生態學與演化生物學研究所博士候選人,經營USA STOCK的美股投資部落格,討論指數投資、價值投資等各種投資哲學與資產配置方法,目前為PTT全方位理財規劃顧問討論板以及海外投資板兩個板的板主。

也許兩百萬壽險理賠換不回一個活生生的小孩,但這筆錢可以讓父母有資源再生一個小孩。

也許金錢無法撫慰傷痛,但這筆錢可以讓父母在承受子女去世的悲痛而無法工作時,不致於同時承擔經濟上的折磨。

也許孩子生前有些夢想或願望,這筆錢剛好可以讓父母幫孩子實現,減少一點遺憾。

也許我們太執著於保護兒童,避免他們在道德風險下被父母殺害,也許我們太執著於壽險對於家庭財務的損害補償功能,但兒童恰巧對家庭收入沒有貢獻。但兒童的身故理賠,對他的家人來說,難道都沒有任何正面意義嗎?

在道德風險部分,其實我們可以更細膩去思考保險法的修法。例如,兒童壽險理賠可以根據年齡制定上限,一歲20萬元,二歲40萬元,依此類推。相處時間越久,感情越深厚,道德風險某個程度上可以降低。

其次,難道15歲以上就沒有道德風險嗎?我們也看過相關社會案件,是配偶或子女為了保險理賠,而狠心殺害自己另一半甚至雙親。換句話說,道德風險一直都存在,也許今天法律保護了15歲以下兒童,卻讓兇手轉而殺害其他成人。更何況,針對道德風險保險公司一向都嚴謹把關,一來避免自己損失,二來確保其他保戶權益,也才能屢屢揪出那些不法之徒。

目前新的修法方向似乎是朝向「天災」死亡就理賠兒童的身故給付,但這麼一來,或許維冠大樓的罹難者得以解套,但重大車禍、空難並不一定是純粹的天災,也沒有道德風險問題,難道就不該理賠嗎?

我的建議是,兒童身故理賠不該設限,但應該要讓沒有壽險需求的兒童可以直接購買醫療險等副約,而不需要買一個毫無需求的壽險主約。至於保險所造成的道德風險,可以透過延遲給付的方式來防範。一般會鋌而走險殺害親人謀求保險給付的情況大多是急需用錢,因此假設延遲一年給付,一來可以讓「急需用錢」的人不得不放棄透過保險給付拿到錢,二來也可以讓保險公司與主管機關去詳查是否有詐保的可能。

我認同兒童的身故理賠對家庭有其正面意義,因此不贊成為了道德風險而一味禁止兒童的身故理賠。我也可以理解保護兒童的重要性,但要降低道德風險,其實不只透過法律讓保險的給付無效,還有延遲給付、分批給付等處理方式。而站在保險的合約精神,既然合約可以成立,保費也已經支付,其實就不應該去特別規定「未滿15歲的兒童」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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