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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國大陸的《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另依中國大陸的《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因此有以下兩點結論:
(一)在中國大陸的財產:
(1)江秘書依遺贈扶養協議可先領取存款的10%。
(2)其他遺產由台灣配偶與兩位婚生子女及大陸非婚生子繼承。
(二)在台灣的財產:
因台灣民法大家較為熟悉,應由配偶與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被繼承人之子女)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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