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借名登記是親屬或朋友間常見的財產管理方式,但返還時需舉證雙方存在借名登記合意,且財產由借名人管理使用。
2.借名登記通常缺乏書面契約,舉證責任落在主張返還的一方,需提供如銀行交易記錄、稅務資料等證據。
此時,母親的朋友和她提醒,現在房子是兒子和媳婦在住。為避免兒子未來有不同的想法,導致母親很難把房產給取回,以及畢竟地政事務所登記的是兒子的名字,兒子如果把房產變賣的話,母親就欲哭無淚了(雖然還是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因此,母親就要求兒子,補簽借名登記契約書給她,兒子也同意了。
幾年後,母親因為中風,需要更多的現金才能給付醫療費用,也因為生病,母親有感於世事無常,希望安排財產傳承事宜,在考慮許久之後,鼓起勇氣跟兒子提出「房產要出售的想法」,但讓母親很受傷的是,這個要求,遭到兒子的拒絕!
在思考許久之後,母親終於採取法律上的行動,對兒子提告「借名登記關係終止,要求返還房產。」
打官司期間,兒子跟法官主張:
「報告法官,房子是我為了和母親同住而買的,但簽約當時我人在國外,才請我媽代理簽約,這也是為什麼,買房子是用我的名義買,房貸也是用我的銀行帳戶去扣款的原因。」
「我的銀行存摺印章,還有房屋權狀,會在我媽媽那裡。是我一直和母親的默契,她說怕我被騙,所以都幫我保管!」
「媽媽有出頭期款,但那是贈與給我的財產!不過其他房貸,都是扣我銀行帳戶的薪水!」
「當初簽借名登記契約書給媽媽,是因為我媽生病了,我為了安撫她的情緒,我才簽的。我們都知道,和事實不符,不算數的。」
官司打到一半,母親抱著遺憾身故,女兒接著繼續和哥哥把官司給打下去。
官司一審,法官是判母親敗訴的,二審也是...因為對於雙方的合意,還有財產的管理使用,都是母親說了算,法院認為證據不足。
一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法官認同女兒提出的主張:
「哥哥當初根本就沒有買房的能力,因為他工作不穩定,根本就沒有錢!」
「請法院去調查哥哥的銀行帳戶往來明細,還有所得稅的資料,來證明我哥沒錢買房子,房子就是我媽媽的!」
才把案件發回給其他第二審高等法院的法官審理,才翻盤判決確「媽媽和兒子之間是借名登記關係。而官司也足足打了6年!」
以上只是用一個案例的雙方主張,來和大家分享:「打官司最困難的,就是雙方要提出證據來證明自己說的才是事實。而打借名登記的官司,主要的舉證責任,會在原告,也就是案例中的媽媽。」
四、法院判斷參考之證據
考量到大家舉證的辛苦,因此筆者整理多個借名登記案件中,法院曾有參考過的證據。給各位希望透過律師及法院,幫你討回財產的朋友們參考。但是當然,個案中可以提供的證據資料,還是會因為案情而有所不同,如果有需要,歡迎來找筆者諮詢討論。
五、最後做一個小提醒
即便是雙方有共識,要把借名登記的財產返還,還是會涉及到相關的稅務問題!要如何處理,才能最節稅?必須與律師諮詢討論。
本文獲「明恩法律事務所-天使律師說故事」授權轉載,原文:借名登記的財產,如何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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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檔案_吳挺絹
現任明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係台灣少數擁有理財規劃顧問資格(AFP)的律師。
亦具臺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新北市政府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中央氣象局國賠事件處理小組委員、台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紀律道德委員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新北分會扶助律師...等身份,並為財經法學碩士(專長信託)。
學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士
國立臺北大學財經法學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