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借名登記是親屬或朋友間常見的財產管理方式,但返還時需舉證雙方存在借名登記合意,且財產由借名人管理使用。
2.借名登記通常缺乏書面契約,舉證責任落在主張返還的一方,需提供如銀行交易記錄、稅務資料等證據。
借名登記,是我國人常見的一種財產管理方式。但令人困擾的是,如何要求返還?
借名登記關係,通常發生在親屬,或是一起投資的朋友之間。背後的原因動機,不一而足,五花八門。諸如,家屬貸款可以有優惠利率方案,因此就用他的名義登記購置房產。打官司期間,不方便把自己真實的財產情況公開,避免新增困擾,所以買房也借用親屬名義登記。
而若是父母使用子女的名義購置房產,一開始可能覺得自己可以掌控,小孩一定會聽自己的話,隨時要取回沒有問題。但隨時間經過,孩子長大,甚至結婚有配偶,父母年邁,其他小孩覺得不公平或擔心未來有分配財產的爭議,此時父母要跟孩子說「房產登記回來?」或是「登記部分持份給其他兄弟姊妹?」許多時候,都會遇到困難。
筆者就處理過幾件案件借名登記的案件。有些家庭,是在父或母親過世後,子女們為財產管理方便,先把不動產登記在其中一位兄弟姊妹名下。通常這種情況,會把該不動產,留給尚生存的父親或母親居住使用,或是兄弟姊妹們合開的公司使用。因此,大家通常在父母親還健在時,相安無事。但在父母過世後,處理遺產分配時,這個名實不符的房產登記問題,就又會被拉到檯面上來討論。
也有案例是,不動產在雙北市,因為有建商上門洽談都更,兄弟姐妹們希望能夠名實相符,以避免自己不是地政事務所登記的所有權人而權益受損,來諮詢討論「不動產如何過戶回來」。
因此,筆者在法律諮詢時,很常被問到:「吳律師,我現在跟OO(名義所有權人)談不攏,他都沒有回應我,我現在要怎麼做,才能把房產給討回來?」
我會跟客戶說:「法院打官司,困難的不是真相及法律上的主張,真正困難的是『證據』!」
因此,筆者整理一些法院實務上,通常需要看到哪些「證據」?才能認同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讓真正的所有權人,可以把財產給討回來。也讓有追討財產需求的朋友,可以自己先知道該準備什麼資料?才好跟律師做諮詢討論。
一、借名登記的定義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529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民事判決參照)
簡言之,法院需要原告提出證據(包含證人)證明:
1.在做財產登記時,雙方有把自己的財產,用他人的名義登記之「合意」。
2.原告在財產登記後,還是自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財產。
法律上的定義很簡單,但在打官司的時候,事實上沒有那麼容易證明,因為雙方通常沒有簽「書面的借名登記契約書」,而主觀上(腦袋裡)的想法,沒有那麼容易證明。
因此,打官司時,容易兩造淪為各說各話,原告主張借名登記關係,但被告(特別被告是子女的時候)通常會主張,財產是原告贈與給自己的!
二、把財產取回的第一步,終止借名登記關係
借名登記關係,法律上是類推適用民法委任的規定,原則上,是「隨時」都可以終止借名登記關係的(除非雙方有另外的約定)。
通常是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給對方終止借名登記契約關係;當然,如果雙方溝通協調後沒有結果,也可以請律師提告寫起訴狀,這時候就是以起訴狀遞交給法院(法院會寄其中一份給對方)的方式,終止借名登記關係。
三、我們一起來看一個實務的案例
曾有一位母親,在退休之後,想要用退休金作為頭期款,購買新屋。但因為退休,已沒有固定收入,很難跟銀行申請房屋貸款,所以跟自己的兒子商量「用兒子的名義申辦貸款,買房之後借名登記在兒子名下。」兒子也欣然同意。
之後,母親用兒子名義,跟建商簽訂買賣契約書,購買座落新北市的房屋及車位。也用兒子名義,成功向銀行貸款。
除了把不動產登記在兒子名下,房貸、稅金、保險的扣繳,也都是透過兒子名下帳戶處理。母親就是定期把現金存到兒子名下帳戶,繳納相關費用。而兒子的帳戶存摺、權狀等,都交給母親保管。房子則是母親和兒子共同居住使用。
母子倆也這麼相安無事了許多年。
母親和兒子之間,很符合人之常情的,當然沒有簽署過「借名登記契約書」。後來兒子結婚,這是喜事,但很遺憾,母親因為和媳婦處得不好,就搬去和女兒一起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