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停自家停車格為何違法?一文解析2種權狀、3種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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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曉得大家買房前會不會設定條件,比方說 「我要高樓層」、「我要坐北朝南」、「廁所要對外窗」、「一定要配車位」等等。雷龍鎖定建案的必備條件之一就是「一定要有平面車位」,除了安全考量,更因為他可以再停1台機車,等於多賺1個機車位。

當初大樓規約有明文規定:「汽車停車位內只能停放汽車乙輛或汽缸總排氣量250C.C.以上之大型重機車乙輛,不得停放機車、腳踏車或屯放其他物品,亦不得私自增設任何固定物。」

銷售人員信誓旦旦跟雷龍說:「這個完全不用擔心!之後管委會表決通過就可以停了,而且一定會通過,放心放心!」

傻子雷龍還真的相信了...,畢竟周遭親朋好友家的車位確實可以停機車,新舊大樓都可以誰知道:

「汽車位就是要停汽車。」。
「管委會說不能就不能。」
「XX大樓都可以停啊。」
「現在新大樓都不能停。」
「我花錢買的車位想停就停。」。

上面這些說法在雷龍社區開區權會時都有出現,有的人想停、有些人反對,到底誰說的才對,可以不可以都要有憑有據。於是雷龍發揮追根究底精神研究一番,得到的結論就是視「汽車停車位權狀」而定!

權狀決定使用方式

如果你的汽車停車位有獨立權狀,那就是屬於「專有部分」車位登記為主建物,是你單獨所有,基本上只要不違反消防法規、妨礙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逃生避難就可以自由運用。

若沒有獨立權狀則屬於「約定專用」,你有車位產權但登記為公共設施,使用方式以「大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來規範。

我要怎麼知道我的車位有沒有獨立權狀呢?最簡單的方式就是看「建物所有權狀」的「共有部分」,如果有寫「含停車位編號**號」,代表車位屬於公設的1種,不具有獨立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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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的3種型態

我們也可以從車位型態來了解,一般來說停車位分3種型態。

1.「法定停車位」:

是按建物總樓地板面積多寡所必須設置的停車位,以公設形式登記,無獨立權狀,能否停放機車需遵守「大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規定。往後要轉賣也只能賣給同社區住戶或車位跟房屋一起出售,另有些1991年9月18日前取得建照的建案會把法定車位以「主建物方式」登記,那就會有獨立權狀。

2.「增設停車位」:

建商於建造完成後自行增設的停車位,可以「公設」或「主建物」登記,若以主建物登記則有獨立權狀,可賣給任何人(不限同社區住戶)。但並非所有增設車位都可登記為主建物,該車位須有獨立區域、獨立出入口及編列門牌,使其與法定停車位有明顯區隔始可為之,條件嚴苛以至於數量微乎其微,就算有也容易被炒作價錢飛高高。

3.「獎勵停車位」:

政府以增加樓地板面積鼓勵建商增設的停車位,登記方式、條件及轉賣限制與增設車位相同。不同的是獎勵車位的使用權與所有權是分開的,政府給予建商容積獎勵,建商須規畫獎勵車位回饋給民眾停車,造成我買的車位、我付的管理費,卻又有義務提供給其他民眾使用。不良的政策造成許多爭議,該措施也於2012年12月31日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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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無獨立權狀者,須遵守「大樓規約」

簡單來說,在不影響公共利益及安全前提下,擁有停車位獨立權狀者,汽車、機車、腳踏車或其他物品皆可放,擁有車位的自主權。若無獨立權狀者則須遵守「大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規定。

以雷龍為例,雷龍挑選的是屬於增設停車位,登記為公共設施,不具獨立權狀,大樓規約規定汽車位不得停放機車。若要開放停機車則必須修改規約而規約的修改需要由全體住戶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投票表決,該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區分所有權人「出席」,出席人數須有「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才能修改規約,之前雷龍的大樓區權會闖關失敗,所以必須遵守「規約」汽車位「不能」停放機車的規定。

若是有住戶不遵守規範,強行將汽車以外的東西存放在車位,經管委會勸導制止無效的話則可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請求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現在法規愈來愈嚴謹,新大樓幾乎也都限制汽車位停放機車。若要開放就要經由召開區權會修改規約,那麼決定權就在於全體住戶,如果大家有共識就能順利修改,若大部分住戶傾向於限停汽車,那也必須遵守,畢竟大樓還是要少數服從多數啊,筆者太難過先來買醉了。

本文獲「雷龍慢步[理財X房市X生活]」授權轉載,機車停自家停車格為何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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