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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如果想在經濟上讓對方付出一點代價,訴訟外的離婚談判又沒有太大希望,那應該要思考別的方式,讓對方從口袋裡掏出錢來。像是: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或是主張因為配偶人格權受到侵害,或是判決離婚的損害賠償等等。」
「律師,那快快教教我怎麼做吧!」
律師請助理進來會議室,再斟了兩杯茶......
法律重點
●贍養費、生活扶養費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傻傻分不清楚
贍養費的規定在民法第一○五七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所謂贍養費,應該是照顧離婚後的另一方所給予另一方的生活扶助的費用。本質上與給予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扶養費用」,以及夫妻婚後財產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有所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或許,新聞媒體針對國外名人的報導,就其中差異,並沒有細究,便把三者共同加總的金額,直接報導成某名人對於另一半的贍養費是天價。
●贍養費請求仍有符合前提
回歸到台灣法律,如果是協議離婚,關於贍養費的約定,當然可以依照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精神,任憑雙方開價還價。為了不要進訴訟,對一些婚姻間的醜事進行「真刀真槍」的舉證審理,或許一方願意開個另一方能接受的價碼,當作贍養費,兩人間達成離婚協議,本有拘束力。
但如果協議不成,進入法院,則依民法第一○五七條規定,僅「就離婚判決事由無過失」且「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者,才能請求補足讓他足以維持生活的贍養費。因此,若婚前或婚後本就有能足以維生的職業或工作,不致於因離婚後就喪失這份職業或工作,以致於陷入生活困難的話,可能就難以符合請求贍養費的規定。
●要拿到離婚贍養費並不容易
也有很多人誤將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分擔,以贍養費名義請求。雖然夫妻縱使離婚,不影響各自對於子女原有之扶養義務。但贍養費與子女扶養費用的請求,仍屬二件事,如果將子女對於離婚後,父母一方請求生活扶養費用,假「贍養費」名義,加以請求,也會被法院剔除。
因為台灣判決離婚的贍養費要件實在太過嚴格,目前私下協議時,有錢的一方通常不會輕易就範、直接給予贍養費。造成配偶僅能盡量從「判決離婚的損害賠償」或「婚後剩餘財產分配」的金額上想辦法。
這不禁讓人細想我們的民法贍養費的要件,是否太過苛刻?
書籍簡介
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親緣,以愛為名的試煉
作者: 楊晴翔
出版社:悅知文化
出版日期:2017/04/28
語言:繁體中文
楊晴翔
台大法律系畢業,非典型法律人,覺得只懂法律的人生太單調,酷愛攝影、偵探推理小說、體育賽事與戲劇、音樂的欣賞。
2000年司法官特考及格後,分發桃園地方法院擔任法官,擔任法官期間取得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美國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Columbia Law School, NYC, LL.M.)。歷任刑事庭、民事庭、家事庭法官(2003-2013)。現為薈盛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之一,亦擔任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講師、(曾任)財金系不動產估價及管理學程講師。
十年法官生涯後,搖身一變,成了執業律師。發現律師的工作更加貼近個案當事人的愁苦,並且近距離感受社會的脈動。也藉由理解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心境跌宕起伏,與執法者心中思路的差距,解讀司法實務與國民法律感情之間的鴻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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