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的規定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5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師也有類似的規定,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第5項:「教職員於年滿35歲時,或年滿45歲時,自願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但上面規定在這次修法偷偷改掉了,變成只會發還個人所繳的基金費用本息,至於政府撥繳的基金費用本息就不予發給。
公務人員規定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條第2項:「公務人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師規定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0條第2項:「教職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