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差一天離職,竟損失65萬!年金改革後,千萬別忽略這項「魔鬼條款」

私立大學法律系畢業,曾在民間律師事務所及金控銀行擔任法務人員,目前從事公職。原本是對投資毫無興趣的財經門外漢,在三十多歲時,因為一次運動傷害及政府年金改革而意外走上了投資這條路。經過初期不斷摸索苦學後,逐漸找到自己在股市的生存之道。

投資重視理性分析法,藉由個人發展出的兩大操作系統-「價值動能投資法」及「價值回歸投資法」,在短短4年內即滾出千萬身價。目前的現金流收入已遠超過未來「可能」領得到的月退俸,並且成功達到年獲利百萬元的目標。

希望透過自身經驗,勉勵所有的朋友要有危機意識,「自己的退休金要自己救」,趁早準備,一起努力打造屬於自己的「鐵飯碗」。

著作:
沒有18%我靠股票打造自己的鐵飯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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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啪的財經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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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的規定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5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師也有類似的規定,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第5項:「教職員於年滿35歲時,或年滿45歲時,自願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但上面規定在這次修法偷偷改掉了,變成只會發還個人所繳的基金費用本息,至於政府撥繳的基金費用本息就不予發給。

公務人員規定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條第2項:「公務人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師規定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0條第2項:「教職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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