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水伯與阿水嬸育有兩名子女,兒子小明,在數年前與阿水伯大吵而搬離家中。在一次健檢中,阿水伯發現自己得了癌症,擔心在辭世之後,老婆阿水嬸與女兒小美沒人可以照顧,因此,他決定先立下遺囑,避免小明在他辭世後跑來分財產。阿水伯卻沒想到,法律對於遺產分配,依法規定有保留一定的比例給其繼承人,稱之為「特留分」。
遺產繼承人
當繼承人有多位時,民法對繼承人有規定的順位及比例。根據民法,除了配偶以外,其繼承順位為: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親(不含配偶之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不含配偶之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不含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表示不論是何種順位的人繼承,配偶都能一同與該順位之人分配其遺產。
應繼分之比例
確認繼承人的順位後,無配偶者,當前一順位「沒人」時,按順位下來,其分配比例為該順位的人數均分;有配偶者,其財產分配比例根據民法第1144條:
1.繼承人為第一順位(如子女)之人時,配偶與其他所有人均分。
2.繼承人為第二順位的父母親時,配偶取得二分之一,另外二分之一由父母親均分。
3.繼承人為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時,由配偶取得二分之一,另外的二分之一由兄弟姊妹均分。
4.繼承人為第四順位的祖父母時,配偶可取得三分之二,剩下三分之一由祖父母均分。
5.若是第一順位到第四順位都沒有人時,則由配偶全部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