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外事項
與一般保單相同,海外急難救助也是有其除外,此指的是保險公司因除外事項,不提供海外急難救助服務的部分,其中,常見的有:
1.被保人自殺或自成殘廢
2.被保人犯罪行為
3.因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4.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汙染
5.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是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
6.被保人從事危險競賽或表演,如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汽機車特技表演等
7.被保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或使用過量藥物
8.被保人懷孕、流產或分娩(遭受意外傷害所致不在此限)
9.因情緒、精神或心理疾病所致者
10.任何以獲得境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行為
11.參與毆鬥者(自衛行為不在此限)
12.已接受治療或被保人本身,已知之既往症、復發性與慢性疾病
但除了除外事項以外,保險公司若遇不可抗力之因素,如直接或間接遭遇天災、政府當局之命令,有可能導致救助服務無法、延遲或是中斷履行,或經保險公司特約的救助公司評估,被保人或其指定代理人、親屬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急難救助時,保險公司可不提供服務,如被保人住院,提出安排緊急醫療轉送回國要求,但被保人可在當地獲得妥善治療,則保險公司可不提供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