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在大陸經商或生活,就可以不用繳台灣的綜所稅?會計師、國稅局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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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暫不考慮其他稅負,在主體為「個人」、適用「舊制」,且土地與房屋所得假設都為100萬元之下的不動產買賣課稅比較:

處分階段:土地
個人:0
法人:0
擬制為獨資或合夥:0

處分階段:房屋
個人:2年內自住重購:0 應稅:實際所得或推定所得(稅率由5%~45%)
法人:營所稅17%(且用「實際所得」計算)
擬制為獨資或合夥:8.5%

分配階段:土地及房屋
個人:無(不適用,因為要由公司賣出不動產,並且分配給個人,才叫分配)
法人:分配盈餘:土地為45萬、房屋41.175萬,共86.175萬(註)
不分配盈餘:18.3萬,因加徵10%未分配盈餘稅前,房屋利得為83萬(100萬-17萬)、土地利得為100萬,加徵10%計算後為(83萬+100萬)×10%=18.3萬
擬制為獨資或合夥:視同分配盈餘:土地為45萬、房屋41.175萬,共86.175萬

資料來源: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經理劉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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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眾可先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
2.書表及檔案下載
3.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4.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即可下載綜所稅的「第3頁序號8的「綜合所得稅更正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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