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癱瘓
舊條款的重點在於符合以下三點:
(1)範圍是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2)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3)經過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
新條款則將癱瘓的嚴重程度分為輕、重度,指肢體遺留所列的殘障之一,並將「肌力評估標準」納入障害之認定標準。其中的輕度範圍納入兩肢各有一關節、或一肢有兩關節遺留殘障。
5、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舊條款的重點在於以下四點:
(1)需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
(2)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
(3)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需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
(4)其他手術不包含在內。
新條款則不再限於經心導管檢查,但要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
6、末期腎病變
舊條款的重點在於以下兩點:
(1)腎衰竭必須是兩顆腎臟,皆為慢性且不可復原的。
(2)必須接受定期的透析治療。
新條款並未限於兩顆腎臟,且加上「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的透析治療。
7、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舊條款的重點「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
新條款將其中的骨髓移植,改為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含骨髓造血、周邊造血、臍帶血造血幹細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