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你買保險避稅的業務員,離他遠一點

從最新的財經時事和民生政策出發,從中發掘正確的投資與理財觀念,並且以統計數據為基礎,即使是小資族,也能擁有投資理財自主權,決策可以有所依據,而不是人云亦云。 作者為台灣大學生態學與演化生物學研究所博士候選人,經營USA STOCK的美股投資部落格,討論指數投資、價值投資等各種投資哲學與資產配置方法,目前為PTT全方位理財規劃顧問討論板以及海外投資板兩個板的板主。
稅

Q:請問可以透過保險來避遺產稅嗎?我的保險業務說這是保險的功能之一,但是我上網查又好像國稅局會對保險理賠課稅,到底怎樣才對呢?

A:先提醒你,你的保險業務已經違反自律規範以及管理規則:「假借節稅、基金、存款等其他名義為招攬之訴求。」

保險法第112條的確有規定,如果有指定的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後,保險的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也有相同的規定。所以如果有「指定的受益人」,則生前透過繳交保費的方式,將財產轉移為保單的價值,死後再以保險給付的方式,的確有機會不被計入遺產的總額。

但是這只是「有機會」,並不是「一定」。

金管會就曾經針對透過保險來規避稅負的投保動機,數度對保戶提出警告,因為國稅局仍然可以根據「實質課稅」的原則,將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理賠金,計入遺產並進行課稅,而且如果被認為有逃稅疑慮,除了要補稅以外,國稅局還可能額外開罰。

什麼是實質課稅呢?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也就是說,如果國稅局認為保險給付對受益人來說是「實質經濟利益」,那麼就可以根據這個原則進行課稅。

因此,在今年初財政部整理了19個案例,函送給壽險公會參考,裡面整理了一些過去被國稅局依據實質課稅原則而對死亡人壽保險金課遺產稅的特徵。總共有九個:

1、躉繳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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