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臉書上看到一則別人的貼文,那人說:婚前,母親要我問女友:「以後房貸負擔多少?有多少存款,夠不夠分擔頭期款?將來有要生小孩嗎...」。女友一聽卻氣到喊分手,他說婚前是不是就不該談這些?後續不知道這兩人結果如何,他們到底有沒有結婚?不過這點出一個現象:即使是即將要結婚的情侶,雙方在婚前可能完全沒有在財務上做任何溝通,才會造成這種狀況。這男生也太過天才,他把他媽媽的話,一字不漏地去問他女朋友,任誰聽了都會生氣提分手吧?他至少應該轉換一下語氣,例如:親愛的,我媽跟我提到,我們以後買房跟生孩子的事情,我們是不是可以討論一下這方面的事情?照他媽媽這樣的問法,是把要買房的責任全部推給女方嗎?男生不是應該負起一半的責任嗎?婚後買房難道是只有女方有責任?
婚前是不是就不該談這些財務相關的事情?這答案是:絕對有需要。
據內政部統計,台灣離婚在2020年高達5萬1,680對,位居亞洲之冠。離婚原因中之一是金錢糾紛,金錢觀不同用錢的方式不同,的確是家庭的一大惡夢。有篇報導:<台灣為何離婚率亞洲之冠?>報導中提到他身邊有3對在鬧離婚的夫妻,包括朋友A:老公是33歲且年薪約140萬元的竹科工程師,老婆目前則是全職家庭主婦,這幾年生了2個孩子,但老公每天工作狂加班,累的像條狗了,回家還要照顧孩子。而且老婆每月支出都讓他抓狂,凡事都要給孩子最好的,再加上1,400萬元的房貸,每個月都壓得他喘不過氣來,快得憂鬱症,兩人吵到快離婚。
《喀報》指出離婚的5大原因:1.夫妻相處占41%;2.經濟問題33%;3.外遇問題15%;4.婆媳相處8%;5.教育問題3%。這其中的夫妻相處是婚姻中最大的問題,而其中金錢的問題可能占滿大的比率。例如上面的報導,太太每月支出都讓他抓狂,給小孩的一定要用最好,不管先生會有多大的壓力。很顯然的是這對夫妻互動不多,尤其是家庭財務這方面,夫妻間更是缺乏良好的互動。
如果男女朋友快結婚了,你應該開始為以後新的家庭財務狀況做好準備。婚姻不是只有花前月下、卿卿我我,婚後你就要面對實際的問題。婚後責任肯定會增加,並帶來一系列與金錢相關的挑戰。建議在婚前彼此應該就財務方面的事情多做溝通,避免婚後產生不必要的衝突。
我們都說結婚後對另一半要誠實,例如不出外遇、照顧家裡等。但是其實還有一個項目是很重要的,就是彼此要在財務上誠實,對另一半告知自己的收支狀況,資產、負債或是其他支出上的負擔等。財務誠實也是你對婚姻的承諾,因為財務不健全會影響一個人的生活。如果婚前避諱談這些問題,婚後才發現對方金錢價值觀差異很大,例如每月花費不少錢在打遊戲、甚至透支,完全沒有存錢的觀念,欠下不少債務等,這對婚後家庭生活可能都會產生重大影響。
有些人會在結婚前簽訂婚前協議書,裡面內容大體上是:婚後財產分配、婚後家務分配、生活開銷,子女照顧費用、家庭生活支出的分擔…等。這其實也是件好事,趁結婚前把一些問題彼此做個討論也是滿不錯的。我擬了一份婚前協議書(你可以點這連結下載:婚前協議書),我把家庭財務相關的內容加在裡面,以下是其中的部分內容:
一、婚後財產分配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
□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
□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任之。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任之。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3人之效力。
三、財務約定事項
雙方同意完成財務健康評估,評估表中應包括收支表:列出2人收入、支出,及資產負債表。雙方應誠實告知各自財務狀況:收支及資產負債,負債:是否有貸款(學貸、信貸)、信用卡卡債等、其他欠債,或需要負擔原家庭之重大支出等。
四、婚後家庭財務管理
雙方同意婚後家庭財務管理方式為:□財務統一管理;□財務各自獨立但生活費共同分擔。
五、財務統一管理
立約人同意婚後家庭財務管理交由___________負責管理,管理人員經雙方討論同意得以更換。雙方目標為建立共同家庭,及運用財務資源以完成共同的財務目標。對於家庭開銷項目、金額等,雙方將以清楚表列方式共同討論,並以開放態度討論以下事項:a.財務目標之項目、金額與完成時間;b.每月提撥收入多少比例,做為儲蓄投資以完成彼此的財務目標;c.保險投保項目、額度與金額;d.投資工具選擇,投資管理方式...等,及其他2人認為家庭財務上需要規畫之事項。
六、財務各自獨立
婚後生活費用分配,如經雙方同意婚後財務各自獨立,但生活費共同分擔。婚後生活費用分配方式下:立約人同意婚後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樂、醫療及子女扶養教養費由:
□夫負擔全部;□妻負擔全部;□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比例分擔,夫負擔______%,妻負擔______%。
□其他:以上協議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解釋一下夫妻財產制:依現行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為「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2種。而約定財產制又分為2種:「約定共同財產制」和「約定分別財產制」。
約定共同財產制又可分為「一般共同財產制」及「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如果沒有選擇任何一種夫妻財產制,一般人都是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它是台灣大多數夫妻所使用的夫妻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比較少人用,它的好處是對於原本名下財產較少的一方,比較有保障。缺點則是債務要由夫妻共同承擔,例如妻子在外面欠債,債務人也可以向丈夫索討。很少夫妻採用這種財產制,因為無論夫或妻要買賣動產或不動產,都要得到另一方同意,較為麻煩。
共同財產制有幾種?
民法第1031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第1041條第一項規定:「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因此,共同財產制包括一般共同財產制及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2種。夫妻之財產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夫妻公同共有者,即為一般共同財產制。
如果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者,則屬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採一般共同財產制時,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共同財產制下,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清償,夫妻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041條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1.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
2.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
3.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4.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及第一千零四十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如果你們已經論及婚嫁、決定在一起了,我會建議你們共同完成以下這些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