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協助黃先生做失智評估的王醫師,願意到法院作證,說明做檢測時的情況,與醫師如何判斷黃先生的認知能力有問題。例如:醫生提到,其中有一項測驗是請黃先生寫出一句完整的句子,測驗前會向受測者解釋所謂完整的句子,必須要包含主詞、動詞、受詞,並沒有限制要寫出哪方面的句子,若是受測者不理解,測驗時也不會舉出例句給受測者模擬,檢驗員在評量時先向受測者解釋後,僅要求受測者寫出一段完整的句子就可以,而黃先生在經過解釋之後,仍僅能寫出自己的名字。
3.其他與黃先生有互動的證人,願意出庭作證說明,他們觀察到黃先生有哪些「不正常」的情況。本案中,因為黃先生是榮民身份,因此有榮民服務員林小姐願意出庭作證,黃先生從某年間(簽署授權書日期之前)開始,就偶爾會忘記前一天講過的話或之前的事,因此,林小姐在訪視紀錄上,曾記載黃先生有失智現象的紀錄。
二、再者,告訴人們也要證明被告,也就是黃太太和小傑,對於黃先生失智的情況,是清楚的,並且利用黃先生的病情,誘騙他簽署賣房的授權書。本案中,因為是黃太太及小傑陪同就醫,並且醫療紀錄中有記載,因此,病歷紀錄就是一個證據。
因此,本案成為「少數」失智症患者,在患者被騙財產時,沒有被監護宣告的情況下,家屬之後還能成功透過法院程序,將被告定罪,並且透過協商,將賣房的錢返還給失智症患者的案例。而如果被告(有的案例,是失智症患者被拐騙,贈與房產給親屬、或是匯款給親屬,甚至女朋友...)不願意透過協商的方式返還財產,那就只能另透過民事的訴訟程序,打官司把財產給取回。
最後筆者想分享的是,我常接到子女的諮詢,如何守住父母財產?
例如最近就有客戶詢問我:「吳律師,我是父親唯一的孩子,媽媽已經過世了。但父親現在70多歲了,最近交了女朋友,父親常去的往來銀行,他們有提醒我,爸爸最近常和這個女友來銀行,處理一些匯款的事。我擔心爸爸是不是有失智症狀,被這個女生騙了!我該怎麼辦?可以幫爸爸守住財產。可以強制帶爸爸去看醫生嗎?」
當被問到這種問題,我第一句話一定是先問:「請問你爸爸信任你嗎?因為法律上,目前爸爸是健康的完全行為能力人,你也不能逼迫爸爸去看醫生,要他願意和你一起去,而如果你平常就有在陪爸爸看其他科別的醫生,我想,多帶他去看神經內科的成功機率,會比較大。」
「再者,目前要在爸爸同意之下,你才有辦法透過預告登記(不動產)、信託(動產或不動產)...等方式,幫你爸爸守住財產。也能先簽意定監護契約,這樣當你父親真被女友帶去登記結婚,並且後續聲請監護宣告,要成為監護人接管你父親財產的時候,你才有優先成為父親監護人的機會。但這些方法,都要『父親願意和你一起』簽訂相關契約,辦理法律程序。因此,關鍵是『你爸爸信任你嗎?』」
這個年代,詐騙集團很多都是放長線釣大魚,先和你培養感情,再騙你的錢了。筆者就聽過某個兒子感嘆,自己竟然還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吃過詐騙集團送上家門給母親的中秋月餅的案例!詐騙集團都登堂入室和各位長輩博感情了,各位子女們,要幫父母守護財產,請先記得,平時要多建立自己和父母之間的信任啊!
參考法條:
刑法第341條(準詐欺罪)
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II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法
第75條 :(未被監護宣告之失智症患者,贈與、出售財產,立遺囑的糾紛源頭)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第76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參考認知功能檢查計分標準(資訊來自台北榮總護理部健康e點通):
1.簡易心智量表(又名簡短式智能評估,Mini-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MMSE):
滿分30分,24分~30分是認知功能完整,18分~23分是輕度認知功能障礙,0分~17分是重度認知功能障礙。
2.認知功能障礙檢查量表(CASI):滿分100分,分數愈高表示病人的功能愈好,測驗結果因教育程度和年齡有影響。
3.臨床失智症嚴重度評估表(CDR):0分沒有失智,0.5分待觀察,1分輕度失智,2分中度失智,3分重度失智,4分深度失智,5分末期失智。
本文獲「明恩法律事務所-天使律師說故事」授權轉載,原文:如何幫失智父母,追回被非法贈與或盜領的財產-天使律師吳挺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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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檔案_吳挺絹
現任明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係台灣少數擁有理財規劃顧問資格(AFP)的律師。
亦具臺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新北市政府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中央氣象局國賠事件處理小組委員、台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紀律道德委員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新北分會扶助律師...等身份,並為財經法學碩士(專長信託)。
學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士
國立臺北大學財經法學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