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做法應將固定薪資、經常性給與工資納入計算基準,因此,包含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不包含加班費)、每月固定發給的全勤獎金、職務津貼等都要列入月薪計算基準,再來進一步計算當月請休假天數及應扣薪資。
舉例:小青到職時便和老闆談好薪資為「底薪為2萬4,000元、交通津貼1,000元、職務津貼3,000元」,假設小青預計做到11月底離職,除了特休已休完,當月份沒有任何請休假,則小青離職後應能領到全薪2萬8,000元,雇主不能只給底薪2萬4,000元。
【計算方法:底薪2萬4,000元+交通津貼1,000元+職務津貼3,000元=2萬8,000元】
錯誤4:離職月份大小月不同,用「當月實際天數」換算1天薪水
這是雇主最常搞錯的地方,當員工離職當月只上了幾天班,雇主會用月薪除以「當月工作天數」再乘以「在職天數」,來計算出一天的薪資。然而,一年當中會碰到大月(31天)、小月(30天),甚至2月份還會遇到28日、29日,離職月份薪水結算是否依照大小月實際天數來計算呢?
假如勞資雙方在到職時沒有特別約定大小月天數計算方式不同(實務上多數也不會特別約定),按照《民法》第123條規定,不分大小月一律都是用月薪除以「30日」來算得月薪制的一天工資(月薪總額/30日=1日工資),而用30天來計算,也避免員工在2月份有請假時,雇主用扣除法來計算薪資,會有多扣薪的可能!
舉例:小新領月薪3萬元,預計10月底離職,但在當月又請了10天事假,則10月份可領到薪水為2萬元。
【計算方法:3萬元/30日=1,000元(月薪制1日工資),3萬元-(10日X1,000元)=2萬元】
錯誤5:員工離職預告日在休假日,可以將最後的休假日薪資扣除
月薪制勞工在休息日、例假日不需工作可照領薪資,因此員工如果將離職日壓在「休假日或國定假日」,雇主也是要照給當日休假的,不能因此將當天薪水扣除,因為沒給休假日工資就等同於未給付全額薪資。如果雇主不同意員工在假日離職,也只能協商調整,但自請離職的決定權仍然在於勞工。
原則上,雇主要在員工離職當天辦理退保,但勞保局表示,員工離職日如果遇到週六、日、國定假日、紀念日等放假日,雇主可在放假日結束後的第一個上班日辦理退保。
舉例:小藍想離轉換跑道,向公司提10月底離職,而10月31日為公司休假日,即使如此公司還是要算當天薪水給他,而人資當日雖未上班無法辦理退保,最晚可於11月2日星期一進公司幫其退保。
本文獲「518職場熊報」授權轉載,原文:離職薪水怎麼算?不滿一個月、月中離職何時發?5大常見錯誤算法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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